限三類情況可使用 醫學輔助生殖技術

陳澤武與林倫偉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繼續審議《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
  該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在會後表示,雖然政府回應了二常會對於法案內容的問題清單,但由於法案技術及立法取向複雜,二常會要求政府代表之後與會時提交對照表,列明代孕、無性繁殖等方式合法與否。
  陳澤武表示,在會上亦討論到「以胚胎進行研究」的條文,條文指出「禁止以科學研究及實驗為目的,透過醫學輔助生殖技術製造胚胎。」但「為胚胎的預防、診斷或治療,為改善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為移植計劃而建立幹細胞庫,或為任何其他治療用途,可對胚胎進行科學研究。」並且「不涉及生育計劃的剩餘胚胎;不允許以生殖為目的作轉移或保存,在進行胚胎植入前基因檢測中帶有嚴重基因異常的胚胎。」
  法案列明只有被診斷為不育的夫妻或具事實婚關係雙方、治療夫妻雙方子女的嚴重疾病,以及夫妻雙方具遺傳風險的嚴重疾病或其他疾病 3種情況下,方可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陳澤武引述政府認為,若不局限使用情況,或會出現很多商業代孕、配子買賣,以及會影響出生兒童福祉等,在平衡下,認為只有 3種情況較適合,不希望擴大。
  法案未有明確規定研究胚胎的實體或場所,陳澤武引述政府稱,胚胎研究不局限於醫院,生殖單位的科研機構亦可開展,將由衛生局的指引規範,每一科學研究計劃需交予衛生局,並聽取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意見,才可開展研究。政府解釋科研機構亦可以進行研究,但需遵衛生局指引,並將計劃交予衛生局,在聽取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意見後審批才能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