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教職務法關注附加報酬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非高等公立教育及青年範疇特定職務的基本規定》法案。
  該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在會後表示,由於法案標題與法案內的標的及適用範圍、基本規定不對稱,將要求政府清楚介紹。在會上亦討論到「適用範圍」條文,包括「在教青局範疇內運作的教育活動中心及青年活動中心擔任中心主任的人員。」三常會關注具體涉及的「教育活動中心」、「青年活動中心」。因為經顧問團分析,現時教青局的組織法及相關法令中,提及有九個由行政長官以行政命令設立的教育活動中心及青年活動中心,但除了已知的親職教育中心、德育中心為教育活動中心;駿菁活動中心為青年活動中心外,其餘六個中心屬性不明,希望政府說明。
  法案訂定公立中學正副校長報酬分別為770及735薪俸點,即相當於處長及組長的報酬;幼兒及小學教育階段公校的校長薪俸為740點、副校長715點,建議今年(2023年)9月1日起生效。
  黃顯輝表示,由於現時小學及幼兒公校正副校長,除收取原薪俸外,同時可按學生人數收取60-100點的附加報酬,總薪酬可能高於新法的規定,而中學正副校長則沒有附加報酬。他稱按委員會的理解,不排除今次立法是將這種情況統一處理,即日後不再設附加報酬,希望政府說明受影響正副校長具體情況,將來會否設過渡性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