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審公共採購法 冀清晰法案適用範圍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公共採購法,該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稱,委員會認為,法案部分章節結構和內容欠充實,例如有關採購程式、要求等不清晰和詳盡,將列舉問題清單,邀請政府代表說明。
  該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表示,委員會希望政府清晰法案的適用範圍及不適用情況採取的規範、立法方向,並關注到《公共採購法》法案與《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之間的關聯性及協調,同時希望政府充實法案有關採購程式規定及要求、招標程式等內容。
  李靜儀表示,法案訂定透明及公開、公平競爭、無私等為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建議未來採購實體應適當公開與公共採購程式有關的資訊性資料,委員會關注判斷資料可適當公開的標準和準則,並希望政府未來盡量上載標書於網頁讓社會知悉。
  法案建議,未來若有需要會與「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74/99/M)配合使用。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法律上如何配合。而法案一旦通過,將廢止現行「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開支制度」、「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式」2項法令。委員會關注,文本亦列舉3種不適用情況基於什麼法律依據來判斷不適用。
  委員會關注無私及廉潔中保密義務及迴避制度的人員適用範圍;關注候選人及投標人如欠特區債務的範圍、定義,以及相關查核機制。
  在第五節程式檔方面,對於法案建議程式方案旨在釐定相關公共採購程須遵守的規定,委員會認為具體內容不太清晰,希望政府解釋及充實內容,令招標程式更清晰。
  在第六節擔保方面,委員及顧問認為應明確列出臨時擔保及確定擔保的情況,又關注當中例外情況的範圍,委員會將與政府逐一商討有關解除或喪失擔保的條文是否合理。
  《公共採購法》法案逾一百條條文,是次會議討論到法案第六節擔保相關的條文,今天將繼續內部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