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職宣誓口誤讀錯 宣誓法:不屬違法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討論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如何判斷宣誓人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詞,她引述政府代表指出澳門《基本法》有相關規定,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曾就香港《基本法》有關宣誓規定作出解釋,同時亦必須展示宣誓人在宣誓過程有充分尊重,結合相關解釋精神和法律規定,由監誓人判定宣誓有效性。
  委員會並關注多於一人宣誓的方式。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法案並未強制多人宣誓時須採取集體宣誓的方式,如果涉及超過一人的宣誓,將由主持人及監誓人按實際情況決定採取單獨或集體宣誓的方式。
  法案建議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將以簽署書面聲明方式作出宣誓,委員會關注具體的操作細節。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選委宣誓時間將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訂定,同時由選管會主席負責確保選委的宣誓符合法定的要求。選委提交聲明書的方式及時間,都是待組成選管會後,由選管會主席按實際情況訂定。
  李靜儀又稱,無論是公開親身或是簽署聲明方式宣誓,若被視為拒絕宣誓,都會喪失就任資格,政府說明拒絕宣誓是指宣誓人無意依法宣誓的主觀意圖,主觀上抗拒或不願意宣誓,改動歪曲誓詞等。
  至於宣誓人身體抱恙、口誤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可參與宣誓,政府說明相關情況不屬拒絕宣誓,監誓人會判斷宣誓是否有效,以及需否重新宣誓。
  另外,對於領導主管和公務人員宣誓規範,政府回覆修改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和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基本規定兩個法案時會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