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法議畢 月內提交大會審議

  【本報訊】二常會昨日完成討論並簽署《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的意見書,預計月內提交大會審議。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新增公然煽動選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者,可處最高3年徒刑,法案的意見書指出「公然」,即具有公開性且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旨在產生一定社會效應,而「煽動」則例如鼓動、推動或呼籲等方式,且適用於任何時候作出公然煽動行為,委員會認同規定有助維護立法會選舉活動莊重性和選舉公信力。法案亦訂明每名選民只可簽名成為一個提名委員會成員,若重複簽名將屬無效,他引述政府說明時稱,做法是考慮到若對重複簽名加以處罰,將不利推動居民參與選舉活動,做法是兼顧選舉公平性和實務操作。
  「偷步宣傳」為違法行為,但關於禁止偷步宣傳期間的起點有不同意見,公開諮詢期間有不少意見認為,以提交候選名單之日作為禁止宣傳期的起點會造成各個候選組別的禁止宣傳期不同,同時亦可預見各組別會盡量延後提交候選名單,對選團及選管會的選務工作帶來影響。因此,法案最終建議,任何人士在公佈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完整總表後至競選活動開始前的期間作出競選宣傳的行為,可被科處罰金。
  陳澤武又稱,政府提交的法案最終文本訂明法律將於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