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雀是國粹不宜「一刀切」處理

  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前日繼續討論《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有關引起社會關注的在家中打麻雀是否屬「非法賭博」的問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若在酒店打麻雀,如無人「抽水、無人分紅」,便不屬以牟利為目的;而在住宅打麻雀,若業主收取時租提供單位予人打麻雀,便屬於未依法獲批准而以牟利目的經營。而賭博者明知在非法經營場所打麻雀,則屬行政違法。法案明晰,未依法獲批准而以牟利目的經營麻雀賭博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而非法麻雀賭博者則罰款一千五百至二萬元。
  這使人想起四十年前,前澳葡政府也曾經向立法會提交過一份含有打擊非法博彩犯罪內容的法案,其中涉及到打麻雀、打牌九等事宜,前澳葡政府在法案中主張「違法」並予以懲處的。但卻遭到包括華人領袖何賢等華人議員的強烈反對,認為這些活動是中國民間的娛樂項目,不但在家庭中玩耍,而且在社團集會宴會前,都「玩番幾手」。而且倘若是「游乾水」亦即沒有涉及錢財的輸贏,就興趣索然,因而都是有所節制地以小額錢財在麻雀台上「游水」,但也確實是沒有人進行「抽水」,輸贏都是屬於參與者的事,因而不能算是「賭博」。最後,這個條文建議未能獲得立法會通過。
  而陳澤武表達的《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中對在家中打麻雀是否屬「非法賭博」的態度,基本上較為接近當年何賢等先賢的主張。當然,希望能夠更清晰一些,對於在住宅打麻雀,雖然有在輸贏中涉及小額錢財,但既無「抽水、無人分紅」等牟利行為,也沒有業主收取時租,是否也是屬於合法?畢竟,打麻雀並以小額錢財來助慶,已經是部分居民的日常娛樂活動之一,何況還帶有「資本主義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政治意涵。
  其實,打麻雀不但是居民的日常娛樂活動,更是「國粹」。雖然麻將這一活動,在人們的印象裏與賭博密切相關,但是麻將幷不僅僅是用于賭博而已,麻將也依然是中國的國粹,也是古人智慧的展現,它是一種休閑娛樂游戲,也是一種生活方式,被一代代人傳承至今。實際上,麻將産生于中國明朝時期,是一種娛樂博弈活動,而「麻雀」一詞則是粵港澳地區對于麻將的稱呼,因爲麻將在港澳粵地區的諧音與「麻雀」相似,于是便成爲了人們所熟悉的「打麻雀」。而港澳地區是曾經被外國人管治過的國際城市,因而也就將麻將這一游戲傳播到外國,特別是歐美國家。隨著中國的快速發展,與國外的交流日趨增加,世界其他國家對于中國的文化也日益瞭解,打麻雀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頗為風行。作爲中國鄰國的日本,就深受麻將文化的影響,早在明治維新之時,麻將已經東渡日本,幷且日本至今對麻將的稱呼依然是「麻雀」,日本麻將在游戲規則上有所變化,但是在麻將形制上並無改變。
  麻將爲何能傳承至今呢?還走向海外,成爲外國人也喜愛的一項活動呢?經常打麻將或者熟悉麻將的人肯定非常清楚,打麻將需要頭腦快速反應和手眼相互配合。因而不僅是一項娛樂博弈游戲,也是一種益智游戲,可以鍛煉人們頭腦的反應速度、腦力以及手眼的靈活度,用在正經娛樂活動,可謂老少皆宜。而作爲勇于挑戰的歐美人,對于這類益智游戲,也是非常感興趣的,當然不僅歐美,麻將也受到很多其他外國朋友的青睞,魅力無窮。在日本、美國、荷蘭、丹麥,東南亞和歐洲的一些地區和國家,麻將成爲風靡當地的棋牌運動之一。二零一七年,麻將更成爲了世界智力運動項目,給麻將打上世界級的標簽,這也是展現中國文化的一種途徑。
  因此,毛澤東主席曾經說過:「中國對世界的三大貢獻,第一是中醫,第二是曹雪芹的《紅樓夢》,第三是麻將牌」。
  當然,麻將作爲棋牌游戲也有它的兩面性,從誕生之後,就不免與賭博連在一起。因而新中國成立後曾經一度對麻將采取了極其嚴苛的管理制度。不過,一九八五年公安部下發了《關于公安機關不再干預麻將、紙牌的製造、銷售問題的通知》,通知中寫道「麻將、紙牌雖然容易被用來進行賭博活動,但又是我國傳統的娛樂活動工具,我們要嚴格禁止賭博,但不必禁牌。」實際上,賭博最早是通過棋、牌、骰子等爲媒介的游戲,來獲得物質或利益的一種活動。麻將被賦予用途和意義在人,而不是其本身。
  正因為如此,即使是嚴格禁賭的內地,都對打麻雀「網開一面」。《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爲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強化了第三百零三條的「賭博罪」之後,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釋解與適用》一書也指出,「如果不以營利為目的,只是以娛樂消遣為目的,雖有賭博行為,但不能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打麻將既可以作爲娛樂休閑方式,也可以成爲賭博的工具和手段,將麻將娛樂麻將賭博區別開來十分有必要。判斷打麻將是否構成賭博,要看是否帶有營利目的,及涉及賭資大小。按照內地的標準,如果組織者從中抽紅,人均賭資達到一千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爲聚衆賭博。
  在我國台灣地區的《刑法》,其第二十一章是「賭博罪」。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是在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自己家裡的客廳、院子裡面擺個牌桌、放個牌尺小賭一下,讓親朋好友可以藉個機會聯絡感情、相聚,原則上是不會構成賭博罪的。
  但內地為了防止官員以打麻雀方式變相受賄,是嚴禁在職縣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任何時間(不管是工作上班時間還是休息放假時間)、任何場合(不管是在娛樂休閒場所還是在自己家里)以任何形式(不管是娛樂還是賭博)參與打麻將的,一經發現查實,先免職後處理。而且,還延伸到撲克(包括二十一點、鋤大地、升級、炸金花、三公、德州、鬥地主等等玩法)去。這個範式,其實也頗為值得澳門特區參考。
  (利益申報:本人不會打麻雀因而從來沒有參與任何形式的打麻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