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稱高空擲物獨立成罪需審慎考量

  【本報訊】議員李良汪關注早前沙梨頭南街「高空擲刀」事件,質詢當局會否研究透過修法將相關行為列為犯罪行為。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主任曾翔回覆引述法務局指,本澳現行法規已設有相關機制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至於是否將高空擲物的行為單獨列為一項罪名,特區政府認為應在充分聆聽社會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審慎考量其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曾翔提到,對於高空擲物的行為,倘若證明行為人意圖高空擲物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物損毀,已有機會構成《刑法典》的殺人罪、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或加重毀損罪等罪名。另外,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及相關《違法行為清單》的規定,經窗戶或露台傾倒或拋擲物件或液體,也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元六百元,上述處罰均不妨礙須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針對早前沙梨頭南街發生的「高空擲刀」個案,保安當局需要指出的是,警員的執法工作須嚴格依法進行,由於案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毀,亦沒有任何告訴人,根據本澳現行法律,暫不涉及刑事成份,故該局已按照《公共地方總規章》及《違法行為清單》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者作出處理。
  至於俗稱「天眼」的「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主要用於預防犯罪及輔助警方的刑事調查,攝像機的安裝選點、拍攝角度、覆蓋範圍,以及錄像使用都須嚴格依照《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遵守適度原則。「天眼」是警務機構在公共地方所使用的監察系統,其拍攝角度不能夠亦不應該對着市民的住所或家居露台,必須充分保障私人生活隱私權及其他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