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領導主管通則倡 勸誡替代公開譴責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討論《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表示,法案新增問責手段,使監督實體根據不同的情況及嚴重性,對相關人員採取勸誡、終止定期委任、紀律處分等不同層級的問責措施。現行制度中的「公開譴責」程序擬由勸誡機制取代,但有議員質疑取消公開譴責的必要性,要求政府解釋理由。
  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聘任以合法性、透明度、客觀性,新增構建管治梯隊及促進人員流動為準則。委員會後續將要求政府進一步說明促進人員流動準則的執行細節及介配套措施,有否具體個案。以及關注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的適當性和合法性,而有關的領導及主管人員以定期委任方式作出,代任期不少於6個月。法案列出導致領導或主管停職情況,包括不回覆廉政公署勸喻,或對審計署的審計結果不作出解釋,或不執行相關意見,最嚴重可被科處241日至1年的停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