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市政機構諮詢公眾30天 取代民署下設市管會市諮會

【本報訊】政府建議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設立後撤銷民政總署,市政機構定名為“市政署”。行政法務司長辦公室主任丘曼玲稱,設立市政機構的基本原則是市政機構非政權性、不設選舉產生的代議機關。

市政機構下設管理諮詢兩委員會

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諮詢文本建議成立市政機構後撤銷民署。政府介紹,民署絕大部分人員將轉移至市政機構,小部分不負責市政機構職能的原民署人員,轉往其他部門繼續工作。政府會確保原民署人員利益不受影響,令人員及職能的平穩過渡。

諮詢文本建議,市政機構下設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負責服務及諮詢兩大職能,兩委員會均受政府委任而成立,成員必須是澳門永久居民。“市管會”是執行機構,包括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建議成員總數不超過8人,由特首委任具備公共管理經驗能力的人士。“市諮會”是諮詢機構,建議成員總數不超過25人,包括主席及委員,主席可由委員間互選產生。“市諮會”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由特首委任。

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這些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

市政機構提供文康環衛服務

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諮詢文本提到,按基本法設立的市政機構只是受特區政府委託,提供服務及諮詢意見的職能安排,“完全不具有二級地方政府的性質,不實行地方自治,不設由選舉產生的代議機關”。

被問及市政機構與民署如何區別,文本建議市政機構的執行機關“市政管理委員會”,其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會否有為傳統社團度身訂造之嫌?丘曼玲稱,市政機構要符合依法設置及符合澳門發展的現實需要兩個基本原則,它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目標是促進社區和諧,提升居民生活質素。

至於不可由選舉產生,她稱因受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與市政機構的關係是委託與被委託,機構職能由法律訂定,不視作一般政府部門,“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具備公共管理經驗和能力的人士擔任有關職務。

特首選委會倡增兩市政機構代表

丘曼玲稱,特區政府分析本澳社會的不同意見,並徵詢中央政府的意見後,在嚴格按照《澳門基本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就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設立、職能、成員產生方式提出建議。現就有關建議進行諮詢,旨在聆聽社會各界意見、凝聚共識,開展立法程序和籌設工作,爭取於2019年初依法設立符合《澳門基本法》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從中產生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內的市政機構成員代表。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400人組成,包括市政機構代表。行政公職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王頴仲介紹,以往未設有市政機構,特首選委會未有相關代表。特首選委會第四界別50名名額分配為,議員22人、澳區全國人大代表12人、澳區全國政協16人。建議日後設立市政機構後,澳區全國政協人員將由16下降至14人,新增2名市政機構代表。

三場諮詢會

行政公職局表示,政府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今(25)日起展開為期30日的公開諮詢,諮詢期內舉辦3場諮詢會,其中2場對象為全澳市民,1場面向本澳諮詢組織。

首場公眾諮詢會將於下月1日晚上8時至10時在新口岸教業中學舉行,今日早上9時起接受報名,名額400人。

市民可透過網頁www.omspp.gov.mo 、傳真8987 0011、8987 0022 、親身到行政公職局或致電8987 1365、8987 1367 報名。市民可於專題網頁www.omspp.gov.mo閱覽諮詢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