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官員問責建基於制度 議員不斷問責任從何追究

【本報訊】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重申向現行官員及公職人員問責均建基於制度,政府一直重視制度建設。

官員問責建基於制度

立法會昨日辯論明年度行政法務範疇施政方針。議員林玉鳳指出,政府提出高官問責十年,坊間不知此為何物,如何避免失職行為再次發生?行政、政治責任如何追究,是人員的個人責任還是集體問責?

陳海帆回應,政府一直重視構建問責制,無論是行政、法律、政治、道德方面的問責,都建基於一個制度之下。公職人員若違反一般義務或特別義務,有其紀律責任,可被科處書面申誡、罰款、停職、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如在執行職務時存在不法行為,要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公務員或市民都有檢舉權,上級收到檢舉後,依法檢視是否需要向刑事機關報案或展開紀律程序。

陳海帆稱,本澳主要官員向行政長官負責,即主要官員需承擔政治責任;此外,亦有法律界定官員道德責任。但要把公職制度的問責落實,需要提高公務員評核制度的科學性,全面客觀評核各級人員,配合部門績效治理。

陳海帆表示,坊間有感問責制未落實,希望通過改革公職制度解決,通過完善職效評審制度,回顧5年規劃、年度施政工作執行情況、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各級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機制,逐步形成不同職級及層級的職效評審機制,令個人績效、組織績效、政府整體績效相聯繫。陳海帆指出,現時公務員的晉升偏重年資和經驗,未來會激勵提拔有用人才方。另外,委任領導官員時要求的5年工作經驗,各部門或廉署對有關經驗屬公職還是私職有不同理解,修訂有關法律時會作明釋,以利吸納人才。

官員問責多維評審

多位議員關注繼續官員問責問題,議員梁孫旭指出,第三方學術機構評估公共服務素質固然客觀,然而學術機構不熟悉部門性質,無法查找內部問題。議員李靜儀指出,去年廉署揭發的益隆“官地換官地”事件,有關追責問題最後不了了之,令公眾對官員問責失去信心。議員高天賜質疑“天鴿”事件僅向局長問責不足夠,問責應從高問起,也可向特首等高官問責,“如果我係司長,一定引咎辭職。”

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將有關問題,交由行政公職局長高炳坤回應。高表示,特區政府已建立了問責的制度,未來為更科學問責,會建構較完整的績效評審制度,分為人員、財政、服務多個維度。五年發展規劃各項目已訂定指標,有相應評審制度,第三方評審會通過市民對公共服務的滿意情況,得出科學數據予特區評審;另會改革公務人員評核制,以便形成完整的績效評審,成為行政問責上的重要基礎,學術機構所提供數據只是其中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