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最近接獲初級法院法官函件,內容是議員蘇嘉豪涉嫌觸犯「加重違令罪」而被控訴,初級法院將在十一月二十八日進行公開審判聽證。法官要求立法會決定是否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是否許可蘇嘉豪出庭應訊。就此,賀一誠於本月十三日作出批示,要求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就是否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作出研究,並在十一月二十日前發表意見。前(十六日)日,章程及任期委員會舉行閉門會議進行研究,不是該專委會成員的蘇嘉豪也在場旁聽。經認真討論後,該委員會有作出任何結論,交由立法會全體會議自行決定。但由於初級法院排定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的時間,正好與立法會討論特區政府施政報告和施政方針,在時間上有衝突,不可能再專門再安插一場會議(為了慎重,必須讓議員們能夠充分討論表達不同意見後再進行表決,這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賀一誠主席建議初級法院,將被告包括蘇嘉豪和鄭明軒的「蘇案」的開庭時間押後。
本來,在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內,屬於建制派的議員佔絕大多數,作出對蘇嘉豪完全不利的結論,可以說是困難度不大(當然可能會遭到區錦新議員的狙擊,但「獨臂」難擋),而以建制派議員的價值觀,必然會「趁佢病,攞佢命」式地「釘死佢」。但該專委會卻沒有這樣做,而是「無所作為」。這樣做,好處是尊重立法會全體議員的意志,自己不作任何「引導」,讓議員們在討論及表決時自由發揮。當然,也可避免「製造烈士」,讓蘇嘉豪的狂熱支持者將本質上是刑事案的「蘇案」,硬掰為「政治打壓」的「政治案」,法律問題政治化,對初級法院在開庭審理該案時的社會氛圍環境,形成干擾影響。
但也有消極的一面,就是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不作結論」的態度及做法,將會影響及指引部分議員在全體會議處理該案時的態度,而在表決時投下棄權票,可能是任何的一個方案都得不到過半數票而「流產」。從而使得立法會主席只能將這個矛盾送回給初級法院。這就不但是令立法會背負「滑過匭油」、「不敢擔當」的罵名,而且也讓初級法院無所適從,只能是「中止」審理「蘇案」,待蘇嘉豪的議員任期結束後,再開庭審理。
而蘇嘉豪本人也竟然在其支持者的狂熱鼓噪之下,一反過去「激進」的作風,反而頗為冷靜,公開表示,警方在處理該案,及檢察院在作出檢控之時,他尚未宣布參選立法會,還是一名普通居民,亦即不存在所謂「打壓報復」的問題,因而對那些狂熱支持者實施「打臉」。不過,他仍然強調自己當時是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警方和檢察院將遊行活動定位為「違法」並控以「加重違令罪」,是「莫須有」。這究竟是有「高人指點」,還是畢竟是台灣大學政治研究所的學生,見慣見熟了台灣地區的政治鬥爭,也「熟讀唐詩三百首,不會吟來也會偷」地「學番幾度散手」?顯然,他的戰術是,盡量避免「提油救火」,不刺激立法會內的建制派議員,使他們在表決時不要「煮死」自己。實際上,他自當選並就任議員後,確實是與前不同。他只是就屬於「兩制」亦即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事務發聲,而且也較為收斂,雖然仍有與立法主席和行政長官「耍嘴皮」,但畢竟不像過去那樣「跳針式動作」了。而盡量避免對屬於「一國」的事務說三道四,即使是對非政權市政機構問題,也贊同不「克隆」回歸前的市政議會,但卻仍然主張其成員應由選舉產生,但又表示這並非等於政權性質。儘管邏輯混亂,但似乎是不願與中央「對著幹」。
香港某些人聲稱「蘇案」是DQ蘇嘉豪的議員資格,其實不了解澳門特區的相關程序。其實有個「蘇案」的全過程,分為兩大部分。現在實施的,是立法會是否同意「中止」他的議員職務,以方便他出庭;即使是立法會決定「中止」他的議員職務,他仍具有議員身份,仍可領受議員薪酬,仍可列席立法會的各項會議,只是沒有表決權和投票權。倘立法會不同意「中止」他的議員職務,初級法院就只能是待到蘇嘉豪的議員任期結束後,再開庭審理。
而真正的司法程序,是在初級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倘蘇嘉豪被控之「加重違令罪」成立,「頂格」量刑是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倘他第一審被判無罪,或被判罰款又不上訴,便可立即解除「中止」並恢復議員職務。若被判入獄超過三十天,不提出上訴,便要依照《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經立法會決定,喪失其議員資格。但倘上訴,在終審定讞之前,其議員職務仍然「中止」。倘拖延日久,說不好就將會拖過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他就將會「被廢武功」。不過,在實踐上可能不會發生拖延那麼久的事。
因此,除了立法會是否作出「中止」蘇嘉豪職務的決定之外,最關鍵的是法院如何判?按照無罪推定原則,及不能干預司法獨立,我們無法對法院可能的判決進行預測。不過,比照善豐花園事件的判決,情況可能並不樂觀,儘管量刑不重,還可緩刑,但刑期已經跨過三十天的「門檻」,並有刑事犯罪記錄。而且,今後也不排除在修訂《選舉法》時,增加有刑事犯罪記錄者不得參選這個「消極條件」,蘇嘉豪就將被拒絕於立法會的大門之外。
當然,不排除為了避免「製造烈士」,讓蘇嘉豪們得到「奉旨造反」的「正當性」,或即使是判處罪名成立,不過只是罰款了事。因為這已產生了「阻嚇」效果。實際上,在他參選期間,社會各界抨擊他與「港獨」及「台獨」勢力關係密切,這就已經讓他有所顧忌,後來不再有呼應蔡英文「兩國論」,攻擊高教辦執行「一個中國」原則及「錢七條」等的規定,刪去台灣公立大學的「國立」一詞之類的情事。
因此,如何拿捏掌控得好,在既能起到「警誡」,阻止蘇嘉豪及其「戰友」們繼續朝向分離主義的路上滑去的作用,又可避免產生「製造烈士」,使其具有「奉旨造反」的「正當性」之間,採取中庸之道,就要考驗各界的政治智慧。這既是專業的法律及司法知識的問題,也是政治學上的問題。
但蘇嘉豪的詭辯,仍然讓人感覺到沒有悔意。他辯稱自己遞信是遊行結束後的自由活動,既無標語,更無擴音設備,絕不屬於集會性質。但如果同樣的行為發生在他所追崇「最自由民主」的美國的白宮,向圍牆內擲紙飛機,說不好白宮警衛早已開槍,「打死冇賠」,誰知道在紙飛機上是否沾有「有毒物質」?而且,當時案發的地點,與較早前同一批人,「飛毛腿」踢撞執勤警員的地方,相隔只有幾十公尺,安知道他們是否會「食過番尋味」,襲擊行政長官官邸的警衛?即使是在蘇嘉豪學習「民主鬥爭經驗」的台灣地區,也將會被憲兵當場拿下。而澳門警方卻沒有採取相關行動,只是蒐集證據,事後依法向檢察院提控,已經是夠柔性執法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