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繼續審議修訂公職人員通則法案,在有關“年假的享受及延遲享受”條文方面,法案建議將基於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的年假由現行的累積疊加當年年假最多44個工作日,增加至66個工作日。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昨日會後表示,法案中有關待命制度是指因工作需要,公共部門要求公職人員在工作時間外隨時準備在限定時間返回工作崗位執行職務。委員會認同增設待命制度和津貼,但關注領導及主管人員長時間處於候命狀態或超時工作,不能夠收取津貼和超時工作報酬,希望政府重視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工作量與薪酬是否相符,同時應公平和合理分配一般公務員的待命狀態。
在有關“年假的享受及延遲享受”條文方面,法案建議將基於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的年假由現行的累積疊加當年年假最多44個工作日,增加至66個工作日。黃顯輝引述政府意見指增加年假權的轉移是基於公共利益和工作上的需要。至於法案建議公務人員每一曆年最少要休一個不得少於連續10個工作日的年假。黃顯輝稱,在委員會收到的18份意見書中有一半意見建議將“長假”縮短至連續7日或5日,即可更靈活處理,但政府堅持立場不變,認為應當保障為有關人員提供一段長時間的休息。
法案建議公共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提出具說明理由的建議;經聽取公務人員團體及行政公職局的意見,得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特定工作時間制度。委員會認同政府的立法原意,惟希望法案須有特定工作時間制度的框架性定義,政府表示會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