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案中國籍法官審理 主要官員訴訟中院一審

【本報訊】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修訂案,涉及只准中國籍法官及檢察官處理涉及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涉主要官員的訴訟轉由中級法院一審。

議員吳國昌、高天賜及區錦新質疑只准中國籍司法官處理違反“國安法”的案件,有歧視外籍司法官之嫌,若他們未曾出問題,則無修改必要。何潤生認為該修訂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亦可避免社會引起對外籍法官審理有關案時的公正性質疑;陳華強相信修訂無意抵毀外籍法官,他們的能力和專業水平備受認同,但無國民身份認同感,則無法代入是否違反叛國罪的問題。

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回應時強調,國家安全案件涉及國家核心根本利益,關乎國家主權獨立、統一、領土完整、內部及對外安全等敏感事宜,特區政府有憲政責任作出維護,此亦決定了須由中國籍司法官處理相關案件。

她多次重申對外籍司法官的信任,亦無質疑其專業能力和操守的想法,只是基於國家利益的考慮,案件屬敏感性質,且國際舞台風雲變幻,已與特區成立之初不可同日而語。

對於行政長官案的一審維持終審法院審判,有議員質疑損害特首上訴權,違反基本法及國際公約。陳海帆回應時指,現行法律已有此規定,且法案建議將立法會主席、司長、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等的訴訟管轄權交中級法院,已是履行國際公約的一大進步。行政長官為“一區之長”,代表特區政府,並領導特區內部工作,其身份地位特殊性。暫未能在終審法院內找出設立“兩級審理案件”的機制,但將會繼續與法院討論,期望最終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