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探司法官兼任制 立會收集修法意見

【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昨日首次細則性討論《司法組織綱要法》修改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是次修法涉及8部法律,相當複雜。委員會希望提案人提交屬該法案的3個諮詢機構的意見書,並認為有需要多聽取法律人士及社會的意見,故決定由即日起至下月9日期間,開放一個月收集公眾意見。

法案建議修改法官的兼任制度,在文本第十四條規定基於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工作所需,法官委員會可命令任何法官以兼任方式,包括在多於一個分庭、法庭或法院擔任職務。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文本對現有的兼任制度加以細化、優化,並擴大了範圍,委員會認同政府提高司法效率,減少案件積壓的立法精神,但要求政府說明法官的兼任制度適用於同級法院兼任抑或不同級;同時,委員會亦關注法院和法官的專業性,因本澳設有不同的專門法庭,現時法案允許法官兼任其他法庭職務,如刑事訴訟法庭的法官可兼職行政法院工作,擔憂“針無兩頭利”。

法案建議兼任職務的法官有權按兼任時間收取相應於其薪俸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報酬,但年報酬總額不得超過基本年薪俸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委員會指出現時公職人員的額外報酬上限,是按局長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問及政府會否考慮按最高級司法官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兼任報酬的上限?

此外,法案中法官兼任由法官委員會決定,而檢察院的司法官兼任則由檢察長決定,委員會希望政府交代原因。

黃顯輝稱,法案對技術和法律要求皆很專業和複雜,委員會會盡力在今個會期結束前,即 8月15日前提交意見書,並指雖然今次審議時間比一般預定的審議時間兩個月要短,但假如真未能按時完成,會向立法會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