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欄提及在簡單管理制度中關於“小業主大會”的規定,例如召開“小業主大會”的程序,“小業主大會”作出決議的方式等。
七、第14/2017號法律對通過決議的條件訂定了什麼新規則?
為配合澳門的現實情況,使“小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集及決議能更順利作出,第14/2017號法律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小業主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小業主”過半數票通過,而且該通過的份額至少須占樓宇總值的百分之十五,即對於出席的“小業主”,其投贊成票的票數須多於投反對票的票數,而且贊成票的份額至少須占樓宇總值的百分之十五。
值得指出的是,關於上述出席會議的“小業主”過半數票通過的問題,當中的“小業主”的票數,並不是以“每單位一票”的方式計算,而是按照該單位在樓宇總值所占的比例計算,亦即是不同單位的“小業主”所持有的票數是不同的。簡單舉一例,假設某一樓宇只有“大單位”和“細單位”兩種戶型,“大單位”在樓宇總值所占的比例正好是“細單位”的兩倍。假設“細單位”持有一票,那麼,“大單位”就會持有兩票。此例中,假如在一次“小業主大會”的會議上,只有一位“大單位”的“小業主”和兩位“細單位”的“小業主”出席,該大單位的“小業主”投反對票,而另兩位“細單位”的“小業主”則投贊成票,那麽,由於兩票對兩票,已不符合通過決議的第一個條件,即不符合經出席會議的“小業主”過半數票通過的條件。
除上述的一般規定外,針對以下事項,法律對通過有關事項的決議所需的票數份額作出了特別規定:(一)罷免管理機關成員,通過由共同儲備基金支付的開支,許可在樓宇地面層外牆前方的柱裝設招牌、廣告或廢止該許可,以及“小業主大會”單方終止提供樓宇管理服務的合同,須經出席會議的“小業主”過半數票通過,而該通過的份額至少須占樓宇總值的百分之二十五;(二)許可在樓宇外牆裝設招牌、廣告或廢止該許可,以及修改大廈規章,須至少取得樓宇總值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贊成票;(三)在共同部分進行更新工程,須至少取得樓宇總值三分之二的贊成票。
至於如何製作“小業主大會”的會議錄、每次舉行“小業主大會”會議後,是否都需要向房屋局申請寄存會議錄副本等問題,請留意下集的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