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吉珂德式的「槓杠」撬不動地球

立法會舉行全體大會,其中一項議題是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修改內容包括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中的「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十六人下調至十四人,並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二人。除了直選議員吳國昌、區錦新、蘇嘉豪投反對票之外,其餘有出席的議員均投下贊成票。該法案以壓倒性的絕大多數活動通過,這體現了「青山擋不住,畢竟東流去」的自然和政治發展法則。

此顯示,《設立市政署》法律已經完全配套齊備。不但是使得《澳門基本法》本文的第四章第五節《市政機構》及其第九十五條、九十六條全面準確地落實貫徹,而且也促使《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的產生辦法》的規定,可以準確無誤地執行。澳門特區在遵守基本法,加強法治的征途上,又邁出踏實的一步。

澳門特區是個多元社會,當然任何事物都會有不同甚至是對立的聲音。而澳門特區作為民主社會,也包容和歡迎有不同聲音,這正是「一國兩制」的可貴之處,而且必須要有「我雖然不贊成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的發言權」的氣量。但相關反對聲音,必須在遵守「一國」的底線的前提上,是在法律的框架內及實事求是的。

但昨日三名投下反對票的議員所發表的「表決聲明」,則顯得他們所投下的反對票,有點不符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也不顧澳門特區政制發展必須履行「五部曲」的程序。當然,在此類議題上,他們也只有投下反對票,才能凸顯其「反對派」的本式。否則,下次立法會選舉,其「選票基本盤」就有可能會被其他反對票候選人所侵食。

其中蘇嘉豪議員在「表決聲明」中表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是純粹的「應付式修法」,與特區推進民主政治毫不關連。《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特區政府成立了十九年,澳門市民仍然被排除在「小圈子」選舉會場外。

吳國昌及區錦新議員在「聯合表決聲明」中表示,極度遺憾市政機構不能夠從民選產生,由此基礎上進一步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是毫無意義的機制,在政治上亦是非常不合理。

關於蘇嘉豪的說法,顯然是要借助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之機,推動修訂《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的產生辦法》,達致實行行政長官由全民普選產生之目的,亦即是要推動根本性的政制發展,以實現「小小槓杠撬動整個地球」的「宏願」。這與他在半個月前的立法會的行政法務範疇施政方針辯論會上,提出實現普選的政制發展的訴求,如出一轍。

然而,「政制發展」是屬於「必須把維護中央對澳門特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的重大政治作為,不是澳門特區單方面可以決定。實際上,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除了指出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是指可以修改,也可以不修改之外,也提出了修改程序的「五部曲」;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及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來澳與本澳各界人士座談時,更是指出,是否修法必須符合「四個有利於」原則,即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行,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隨後,根據上述規定,實現了首次的「政制發展」,修訂了基本法兩個附件亦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只是增加了行政長官選委會和立法會議員的名額,沒有涉及到更改選舉制度。

由於基本法兩個附件的修訂,才過去六年不久,按照「四個有利於」的原則,現在還不是再次啟動「政制發展」的最佳時機。何況,即使是再次啟動「政制發展」,可能還是在「增加選委會(議員)名額」上作文章,根本不會涉及行政長官是否由普選產生。更重要的是,倘是要實現立法會議員「普選」產生,就超逾了「五部曲」的程序,亦即超越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必須由全國人大修改《澳門基本法》,可能還需與葡方商榷,修訂已經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的《中葡聯合聲明》。

至於吳國昌及區錦新議員關於「市政機構不能夠從民選產生」的極度遺憾」,也是無視《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規定中,「非政權性」的要素,仍然在唐吉珂德式地「炒冷飯」。其實,澳門中聯辦副主任張榮順,在出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辦公室副主任時就曾明確指出,將來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不能走過往由選舉產生的市政議會這條路,指若市政委員由選舉產生,本質上便是設立市政議會,若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由市政議會及執行機構組成,實際上是恢復澳葡時期二級地方政府的市政自治制度。他強調,《澳門基本法》已經否定澳葡時期設立的市政自治制度模式,因為它將會超越中央授予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越過政府授予市政機構自治的權力,必然帶來極大混亂。張榮順指,最近有人提出要設立由選舉產生的市政議會,亦有人說不設市政議會便是民主倒退。認為其潛台詞是澳葡時期比現在民主。這已非法律問題而是立場問題,「對於立場問題我無話可說,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行政區,認為澳葡時期的殖民統治比現在還民主?荒謬!」

實際上,當年澳葡政府解散只是屬於諮詢組織的市政委員會,改制為帶有政權性質的市政議會,就有不少葡裔居民朋友對筆者說,文人澳督要把類似里斯本市議會、市政府的地方政權機構的做法引進澳門。但礙於《中葡聯合聲明》已經將《澳門組織章程》規範立法會的產生方式,以「多數成員由選舉產生」的表述確定下來,而基本法也正在起草過程中,正為市政機構的存廢問題進行熱烈爭論,澳葡政府就「不好意思」全盤照抄葡國市議會「普選產生」的「代議政制」模式,而是仿照立法會產生的「半代議政制」模式。市政議會既然是「半代議政制」,就帶有政權的性質。

因此,既然是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就已經注定了其成員將不會是由選舉產生。因為為實施「代議政制」而進行的選舉,選舉標的物都是政權機關,如總統、國會等。何況,既然是公辦選舉,就必須透過系列公權力來實施,包括行政長官宣布選舉日期,設立選舉管理委員會主持選務工作,發動大批公務員進行具體的選務工作,對觸犯選舉法者以公訴訴諸司法機關,等。這些,都是屬於公權力行為,倘市政機構也是以此程序產生,那就是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了。這不符合《澳門基本法》有關「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