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以全票贊成,一般性通過《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多位議員關注未來暫住房的租金及置換房的售價問題,認為若參照樓宇所處區域內的同等質量及條件的住宅單位的市場價格提出定價,可能會令價格過高。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指,雖然定價會參照同區私樓市場價格,但會有不是很大的優惠,令定價一定不會高於私樓價格。優惠不會很大的原因是避免雙重補償,因受影響的業權人事先會取得經濟補償。若然舊區人士租不起暫住房,可拿補償後根據經濟能力在原區租樓,暫住房只是其中一個選擇。
陳海帆形容,《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是行先一步的法案,未來都市更新還會有主體法律作出整體規範。法案未來細則性通過後,會盡快興建第一批置換房及暫住房,選址在原海一居的P地段,亦待工務局完成收地程序、完成規劃設計後就可興建。
陳海帆在引介時標記法案主要內容包括:法案主要訂定暫住房及置換房的興建以及相關單位的出租和出售制度,以便有效推動都市更新工作的開展。而法案亦強調興建暫住房及置換房的目的是為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的房屋的所有權人在租住或購買住宅單位時提供多一種選擇,以此作為推動都市更新的鼓勵措施。
法案建議屬自然人的不動產所有權人,當其擁有的居住用途單位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具備條件在樓宇重建後回遷,在等待回遷時可申請租住暫住房;而如果樓宇原址因城市規劃而無法回遷,所有權人可申請購買置換房,但屬法人的不動產所有權人,以及擁有非居住用途單位的所有權人均不能提出申請。
法案建議符合資格的不動產所有權人,可按照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期限和方式申請租住暫住房或購買置換房,若在指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申請,喪失租住暫住房或購買置換房的資格。
法案建議暫住房的租金及置換房的售價,由負責都市更新的實體參照樓宇所處區域內同等質量及條件的住宅單位的市場價格提出建議,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法案建議當不動產所有權人向負責都市更新的實體購買置換房時,有關的檔、文書及行為豁免繳納涉及不動產移轉及取得的各項印花稅,以及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法案還建議兩種可以申請購買置換房的特別情況:因執行八月十七日第12/92/M號法律《因公益而徵用的制度》而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可適用法案內關於申請、分配,以及稅務豁免的規定申請購買置換房。因土地的臨時批給期限屆滿而被宣告失效,受影響的在建住宅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以及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如已對預約購買的行為按第7/2013號法律作出物業登記,可參照法案內關於資格和數量限制的規定申請購買置換房。至於售價方面,則參照預約買賣合同所載的價格進行銷售。同時,如有關合同在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生效前已簽署,則在購買置換房時,可豁免繳納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陳海帆稱,都市更新委員會提出了「暫住計劃」,給予受樓宇重建影響的業權人現金津貼,鼓勵其於樓宇重建期間自覓單位暫住,並考慮從土地儲備中撥出地塊興建「暫住房」,而政府興建「暫住房」屬補充性質,供有需要的業權人選擇,以此作為推動都市更新的優惠措施;對於受拆遷影響但無法回遷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