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錯失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立法最佳時機

香港立法會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上週六舉行第三次會議,遭到反對派議員暴力阻止,並引致多名議員受傷。反對派為阻止修例已達到無底線的地步,創下多個極壞的先例,並將台灣議會的「暴力文化」,及香港本地的街頭暴力抗爭「爛仔文化」搬到香港立法會,嚴重傷害香港理性議政的議會文化,衝擊香港尊重法治的社會核心價值,造成極度惡劣的社會影響。

香港的反對派尤其是其中的激進派,以及「獨派」,從二零零三年八月赴台與李登輝創辦的「群策會」聯合主辦研討會,開始提出「研究香港獨立議題」肇始,就頻頻跑到台灣「取經」,近年更是變本加厲,香港的「獨派」勢力開始於「台獨」勢力趨向結盟合流,而某些激進的反對派人士,也參與其中。

就此而言,台灣地區曾經風行一時的「議會暴力文化」,已經被香港反對派引進香港立法會。這就在客觀上,讓香港在立法會民主理性議政領域,向台灣地區講好香港回歸後新景象的故事,降低說服力。而陸委會關於香港即使是能夠通過《逃犯條例》,也將不會接受殺人疑犯陳同佳的宣示,更是「踩多一腳」,並為香港對反對派「撐腰」,更加增添《逃犯條例》的立法難度,甚至可能胎死腹中。

這與澳門特區本來有機會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立法,但特區政府卻向立法會收回法案,導致其「流產」一道,將會形成一種畸形的現象:在本來難度最高的兩岸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制度都已經建立,兩岸兩會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並指定大陸公安部和台灣「法務部」為執行機構的情況下,已經分別回歸祖國的澳門、香港之間,及澳門與祖國內地之間,卻未能簽署區際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甚至連已經提送立法會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也由特區政府「主動撤回」,至今接近三年仍然是「泥牛入海無消息」。現在在香港立法會發生「暴力事件」之後,澳門某些「意見領袖」也在發聲,認為澳門沒有必要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而曾經在三年前強烈反對立法的反對派人士,更是聲稱若澳門特區政府重提《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對人權造成的衝擊勢必更大,「澳門將不再成為澳門人受到保護的地方」,卻又「哪壺不開偏提哪壺」地追問特區政府當年為何「撤回」法案的原因。倘在此「內外夾攻」態勢下,澳門特區最終未能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就將是本屆特區政府繼未能妥善處理新《土地法》之後,又一「賴下一泡蘇州屎」的典例,並與前任行政長官何厚鏵當機立斷,排除干擾,堅決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完成憲制性任務,形成強烈的對比。

實際上,本來澳門特區政府是已經向特區立法會提請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的,後來特區政府以澳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正與兩地分別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協商所需時間亦較預期中長,為了使《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決定調整立法的策略和進度為由,主動撤回已向立法會遞交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也獲得立法會接受。

正因為澳門特區尚未頒布《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而已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制定及頒布的《刑事司法互助法》,其第一條第一款卻規定,該法規範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就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都「剔除」出去,因而並不適用於澳門特區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台灣地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另外,到目前為止,尚未有澳門關於區際追逃協助的「特別法」。《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但是,目前這類協議也還未能形成。因此,就讓澳門特區必須面對無法讓劉鑾雄接受刑罰,及澳門與內地、香港、台灣地區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也難以簽署的宭境。

如果僅是因為某些技術性問題未能獲得解決而主動「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在香港立法會「暴力事件」發生後,就將更難順利完成立法任務,而後者是屬於戰略性的任務,因而就是優柔寡斷而導致因小失大,戰略任務被技術問題所耽誤。與政府提出某些立法或修法建議尤其是「離補法案」,一遇到遊行反對就「跪低」而被動「撤回」,形成有趣的「相互輝映」。

現在,「離補法案」受阻的危害性,就將會隨著現屆特區政府的即將卸任,而凸顯出來。實際上,在當年政府向立法會提請「旋轉門」法案時,筆者就分析指出,該法案建議規定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在卸任後若干年內不得從事商業活動,這是符合全世界的通例的,有利於倡廉反貪,避免官商勾結。但事情都是存在著辯證關係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在卸任後還要繼續生活,如果是實位公務員,還可回到原崗位,繼續領取薪金;而原來是商界人士者,既然不能從事商業活動,就將斷絕經濟來源,陷入「無米之炊」。因此,筆者當時就呼籲,盡快提出配套法例,效仿台灣地區的《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及政務官卸任後的優撫辦法,給予提供相應的卸任生活費用。但筆者因「人微言輕」,此建議不被重視。到幾年後某司長即將「功成身退」之時才突然提出,此時人們已經忘記了此前有一個「旋轉門」法案,而指責其為「自肥法案」。再加上臨時又增加某些「僭建內容」,而被某在台灣地區「小英青年軍」活動中學得街頭活動伎倆者「振臂高呼」,激發成千上萬已經對「上樓難」及「上流難」極度不滿的青年參與「反離補」遊行,當局只得被動「撤回」法案。這就導致前幾屆特區政府卸任的高層官員陷於「無米之吹」,而隨著又一屆特區政府,包括行政長官及幾位主要官員的卸任,其中有商人出身的,可能又要面臨「有出無入」的「困境」。在客觀上,可能會形成阻嚇社會人士加入特區政府服務的意願,堵塞澳門特區「澳人治澳」的廣泛徵才,只能在實位公務員中「滾水滾塘魚」地收窄人才來源,導致特區政府的行政績效受到桎梏。說不好這才是這些人發動「撤回」行動的真正目的。

只得注意的是,在馬政府期間,當兩岸之間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並在實踐中執行得頗為順暢之時,台灣當局曾經催促澳門特區政府,洽商並簽署《澳台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熱情甚高,而且願意將台灣地區與澳門特區同處於「地區」的位階,亦即不將台灣當局視為「主權國家」。這將不但有利於澳台之間的打擊跨境刑事犯罪活動的合作,而且更重要的是,更將有利於維護一個中國原則。但卻由於上述原因,而未能展開協商。現在,即使是澳門特區有意進行協商,蔡政府也不會答應了。實際上,台灣當局抵制香港《逃犯條例》的主要原因,就是認為該法案「貶低」台灣當局的「主權國家」地位,將台灣的位階等同於香港的「地區」。

因此可以說,澳門特區已經錯過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及與台灣當局洽簽《澳台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最佳時機。現在只能寄望於明年一月的「總統」大選,承認「九二共識」的國民黨重新執政,及澳門特區即將進行的行政長官選舉,產生一位「強勢特首」,與本身是國家中外談判首席代表,抗壓力強的中聯辦主任傅自應,形成「強強組合」,才能「把被顛倒的歷史再顛倒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