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前日審議通過修改《司法警察局》法律草案,將提送立法會審議。該法案建議明確將資訊及網絡安全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列入司法警察局的專屬職權。該法案還建議,賦予司法警察局新設的特定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及督察長刑事警察當局的身份。新設的附屬單位包括有:保安廳、恐怖主義罪案預警及調查處、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國家安全政策研究處、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報案及緊急行動處。該法案亦建議,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行政長官可豁免公布與特定的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的晉升開考的名單、任用等有關的行為。
該法案在獲得立法會審議通過經行政長官簽署發佈後,就將結束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機制「有子彈無槍」的態勢。實際上,在過去的十年間,曾經有包括筆者在內的一些人提出,雖然澳門特區已經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使得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作為有法可依,但因為尚未設立具體的執行機構,等於是「有子彈無槍」,仍然未能全面地發揮維護國家安全的作用,因而呼籲特區政府儘早考慮設立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刑事警察機構。
在香港特區發生以「反修例」為籍口,實質上是要奪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的領導權,進而將「顏色革命」的陰風刮進內地,嚴重地威脅國家安全的暴力示威之後,在澳門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構,就更是迫在眉睫。現在,終於踏出了最重要的一步,特區政府擬制了旨在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構的法律草案,並已經行政會審議通過。只要立法會也完成審議表決程序,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就更為完整豐滿。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域上,澳門再次走在了香港的前面。
二零零九年,澳門特區在前任行政長官何厚鏵的領導下,履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責任,通過立法程序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法》。這是針對「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而在習近平主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及「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理論後,繼任行政長官崔世安聞風而動,參照中央成立頂層架構設計的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模式,也成立特區頂層架構設計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響應習近平主席訂立「國家安全教育日」的號召,與澳門中聯辦合作,舉辦國家安全教育展,這是境外第一個國家安全教育展覽。,另外,還制訂了《網絡安全法》,擬制《民防綱要法》法案等系列法規,補充了《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不足。
但仍需要有具體的執行職樣,因而今次修訂規範司法警察局組織的法律,就是設立具體的執行機構。其中的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國家安全政策研究處、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報案及緊急行動處等,顯然是針對「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包括《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範的「七宗罪」;而恐怖主義罪案預警及調查處,則是面對屬於「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中的恐怖主義威脅。至於「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範疇的金融安全威脅、自然等災害安全威脅的防範任務,也已經有其他的機構執行。
由於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因而修訂《司法警察局》法律的草案,有「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行政長官可豁免公布與特定的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的晉升開考的名單、任用等有關的行為」的條文建議。這顯然是針對偵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尤其是間諜等案件,都是屬於秘密偵查性質,因而執行偵查任務的警員,也必須保持類似「秘密警察」的身份。那些經常批評政府某些部門在招聘新人時不夠公開透明的朋友,一見到「行政長官可豁免公布與特定的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的晉升開考的名單、任用等有關的行為」的字句,就「條件反射」地出來反對。
在這裡,可能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國家安全」,顧名思義首先就是國家,然後才是安全。後者為前者服務,前者需要後者維護。因此,國家安全的主體是國家。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作為,就是為國家的安全服務;而澳門特區自身的安全,主要是以公共安全為主,當然也有國家安全的成分。但既然是維護國家安全,就應該是提到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的統一、完整和安全的利益的高度。
在此情況下,「國家安全」這個概念中的「國家」要素,就是「一國」的展現。實際上,在起草《香港基本法》過程中,本來內地草委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的職責,因而主張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由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但當時則經歷「六四事件」不久,有香港草委提出,為了穩定香港居民人心,建議中央授權香港特區制定,這個建議獲得接納。這就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來歷,起草《澳門基本法》時,也參照了此模式。因為是中央授權,倘特區未能落實執行此憲制責任,中央有權收回這項授權,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亦即最高國家立法機關直接立法。
澳門特區設立執行維護國家安全任務的機構,這是一門新課題,不能採用澳門原有的各種警察學校的培訓模式,有必要引進內地國家安全高等院校的培訓方式。因此,在這些機構設立後,有必要採取「兩條腿走路」方針,一方面邀請內地的國家安全課程教官,來澳對警員進行短期培訓,甚至邀請他們作為常駐的教官長期跟進培訓工作;另一方面,選送警員到內地的全日制國家安全院校進行全面及系統性的培訓,當然也可以有短期的專項性培訓。
還需進一步注意到,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其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因此,對澳門特區和澳門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原則要求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因此,《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澳門特區作爲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澳門同胞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也負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而澳門特區的系列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除了《民防綱要法》之外,發動及組織全民參與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規範,頗為薄弱,甚至是「空白」。因此,今後必須參照《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的表述方式,進一步予以補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