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解僱員工分為合理解僱和不合理解僱,僱主以不合理理由(例如因結業)解僱員工,須按規定對員工作出賠償。有關賠償金額視乎員工的年資而定。
年資 有權收取的解僱賠償
超過試用期至1年 7日基本報酬
1年以上至3年 每年10日基本報酬
3年以上至5年 每年13日基本報酬
5年以上至7年 每年15日基本報酬
7年以上至8年 每年16日基本報酬
8年以上至9年 每年17日基本報酬
9年以上至10年 每年18日基本報酬
10年以上 每年20日基本報酬
為計算上述賠償,員工在解僱年度的年資應按月計算,每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但足十五日計算十二分之一。例如僱主於2020年4月解僱員工甲,那本年度四個月的年資亦應按比例計算在內。
雖然年資越長,所獲得的解僱賠償越多,但解僱賠償金額設有上限,就是不可超過員工基本報酬(解僱月份的基本報酬)的十二倍,而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兩萬元,除非雙方另有協定更高的金額。換言之,被解僱的員工目前最多可收取的解僱賠償是二十四萬元。
此外,解僱時員工有權就未享受的年假收取補償,包括:上一曆年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在解僱年度按比例計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至於倘有的雙糧或其他同類性質的定期給付,亦須根據已工作的期間按比例計算支付予員工。
僱主要在終止勞動關係當天起計九個工作天內,全數付清員工應得的款項,尤其是關於報酬、賠償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68、70、75至77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