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澳門咀香園侵權 中山咀香園獲賠十萬

【本報訊】廣東高級法院昨日公佈第二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民事糾紛20宗典型案例,

其中中山咀香園公司訴澳門咀香園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商標侵權但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山咀香園索賠50萬

該案是中山市咀香園食品有限公司註冊了咀香園的14個商標,發現澳門咀香園有限公司、澳門居民黃X昌委託內地某電視台新聞頻道播出的節目畫面中出現有咀香園等標識,而且主持人在該節目中有多次口播“澳門咀香園”等內容。

中山咀香園公司以商標侵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澳門咀香園公司、黃X昌、某電視台停止侵權,並連帶向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人民幣,下同)及合理費用。

中山市第一法院一審認為,中山咀香園公司註冊的14個商標經其多年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澳門咀香園公司、黃X昌的行為構成了商標侵權,同時某電視台在其電視節目中播放被控侵權廣告的行為,也構成了幫助侵權。

歷史原因不涉不正當競爭

但“咀香”“咀香園”品牌知名度和聲譽產生有長期歷史原因,中山咀香園公司與澳門咀香園公司均對品牌聲譽形成作出過貢獻,且澳門咀香園公司廣告使用“澳門咀香園餅家”屬規範使用企業名稱,並不會引起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者誤認,認定澳門咀香園公司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澳門咀香園公司、黃X昌、某電視台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

在案件上訴後中山市中級法院二審改判某電視台在本案中不構成幫助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