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商業中心獨立經營 修旅遊稅:非課徵對象

  【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22日上午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修改〈旅遊稅規章〉》法案,疫情關係,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政府代表以視像方式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表示,最新工作文本與原文本差別不大,會議上政府進一步明確,在酒店場所範圍內的商業中心提供財貨或服務的獨立經營者,並不視為旅遊稅的課徵對象。
  黃顯輝在會後總結表示,委員會針對法案舉行第三次會議,會上,政府代表因應新文本向委員會作進一步介紹。委員會用了較多時間討論,文本的第一條“旅遊稅的課徵對象為下列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政府一再強調,針對旅遊稅課徵的對象,無論該法在修法前後,均沒有增加到任何旅遊稅課徵對象的範圍。
  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在酒店場所範圍內,由酒店經營人提供的財貨或服務均屬旅遊稅徵收對象,而設於酒店範圍內的商業中心,由獨立經營者在獨立店舖內提供財貨或服務,則非視為旅遊稅的課徵對象。他引述政府補充,向財政局作出獨立的營業稅開業登記,則為獨立經營者。但健康俱樂部、按摩院及卡拉OK等場所則為旅遊稅的課徵對象。
  委員會關注“間接”的概念為何?政府指出,酒店業場所除了提供住宿等業務外,亦都提供《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施行細則》相關的附件一酒店要件明細表所規定的相關服務及財貨,均視為間接提供有關服務,需要徵收旅遊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