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司:涉國安犯罪 現今多為個人身份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現今涉及國家安全犯罪更多是個人身份,以各種掩飾去介入澳門各行各業,是非常清晰明顯的。
  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文本提出修訂「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為危害國安行為」,法聯會副秘書長沈雲樵關注「聯繫」所指具體內容及如何完善罪狀。
  黃少澤回應指,修法是要防範外部干涉,亦是要預防個人、團體、組織對國安的侵害,澳門修法不只限定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可是團體、組織亦可是個人,且不一定是外國,可能是香港、台灣或內地,只要有相關動態、行為特徵,便會構成犯罪,負上刑責。
  香港國安法第29條「勾結罪」,與內地表述一樣,至於本澳的表述為何是「聯繫」,黃少澤解釋是與基本法相對應,且現行國安法表述一樣,是基於對傳統尊重,以及與現行表述保持一致。
  至於聯繫的特徵?現行法律對聯繫有定義,包括接受外國實體或人員的指引、指令或收受金錢或有價物,亦列出四種行為。黃少澤認為不足夠的,尤其現行法律是所指的接受是被動的,現今犯罪可能是主動請求外國勢力,狼狽為奸。面對現今犯罪既有主動、亦有被動、互動,故法律會加入元素,將來會完善有關表述,清晰罪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