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案引介 民署行使監管權

【本報訊】政府昨日向立法會引介《食品安全法》法案,法案建議規範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將監管食品安全的權力集中由民政總署行使。

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昨日向立法會引介《食品安全法》法案。她說,本澳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和許可權分散,監管存在交叉或空白,政府於二零零八年成立了“食品安全統籌小組”,去年底進行立法諮詢。政府參照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引,借鑒中國內地、香港、臺灣和新加坡等地有關食品安全立法的經驗,及根據公開諮詢所收集的民意,草擬了《食品安全法》法案。

法案建議除藥物、中成藥及法律規定在中藥房內專門出售的中藥材另有特別規範外,法案適用於所有食品的生產及經營,食品添加劑及與食品有關的產品均受規範。

法案建議,民政總署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和統籌工作,有權監察生產經營食品的所有地點或場所,調查及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採取防控措施,或建議行政長官針對某類行業、場所或食品採取防控措施,並處罰行政違法行為。

雖然法案將食品安全有關的許可權集中由民政總署行使,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公共實體的職權。其他公共實體發現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時,除須依法作出必要的處理外,尚應立即通知民政總署,以便民署依職權採取行動。

處罰方面,法案統合了《刑法典》及《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中有關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犯罪,配合現時對食品安全的要求,訂定了“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法案還針對法人犯罪訂定了主刑和附加刑,填補了《刑法典》未有對法人犯罪作出處罰的空白。

許可權未分散 政府有信心做好檢測

關翠杏、李從正等議員歡迎政府訂立《食品安全法》,將食品安全監管權責集中於民政總署,但他們認為,法案建議,發牌權不變,仍由其他部門行使,可能造成權力分散,未來可能出現相互推諉責任的問題。何潤生議表示,法案公佈後90天後生效,令人擔心心“食安中心”是否有足夠時間設立食安中心及培訓人員。

陳麗敏司長及法務局長張永春先後強調,法案規定所有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監管權屬民政總署,處罰也由民政總署作出,權力並無分散。食肆等食品生產和供應行業的發牌並非僅視乎食品安全,還要考慮衛生、消防等方面,所以發牌許可權仍維持現狀。發牌機構發現食品安全有問題時不會作為,需要即時通知民政總署。至於未來分開巡查是否會“擾民”,政府表示將來會考慮聯合巡查,減輕影響。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表示,民署轄下測試中心一直不斷擴充,現在已有7個實驗室,可以進行不同的化驗,並已經考取ISO專業認證,相信已達到國際標準,未來視乎檢測數量還可透過外判實驗室進行檢測工作。至於人手方面,現時已經有人員在接受專業培訓。

此外,有議員要求進一步釐清食安問題責任歸屬等問題。

法案今日繼續討論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