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家團總收入上限放寬 養老金不納收入內

【本報訊】政府公報昨日刊登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調升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平均升幅3.7%,生效日期追溯至2012年7月1日。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65歲的受益人的養老金金額不被納入每月總收入的計算內,及設定社會房屋最低租金金額。

特區政府經參考計算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之多項變量的變動後,包括最低維生指數、統計暨普查局分區統計之平均租金等,決定調升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限額,兩個限額的平均升幅為3.7%,生效日期追溯至2012年7月1日。

為使確保及改善長者在退休後的生活質素,政府放寬社會房屋的申請條件,重新審查候選人是否符合申請租賃社會房屋的要件時,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65歲的受益人的養老金金額不被納入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的計算內,但計算社會房屋的每月租金時仍視為收入。

政府設定社會房屋最低租金金額,家團每月總收入低於維持生計開支金額時,以該開支金額作為家團的每月總收入,並以此收入計算有關租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