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推新技術方案須驗證效益

  【本報訊】審計署留意到一項公共服務即將進行新一輪的公開招標,並經推行新技術方案先導計劃後,計劃在原有的服務上全面加入新的技術方案,故審計署在此之前進行跟進並完成觀察報告。
  觀察報告指,對受眾面廣的項目全面採用新的技術方案前,應關注新方案所能達致的實際效益,而非基於方案落實的容易和便利程度作出決策。同時,在評估預期成效時,應著重衡量執行效果所能達致政策目標的程度,將「能夠幫助」但實質上是可有可無的方案,與能夠起到顯著作用的方案區分開來,以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報告建議主責部門在推出先導計劃前,需要確保所制訂的計劃能夠對新的技術方案作出有效的驗證,當先導計劃的測試方案或預期結果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時,應通過更廣泛的方式進行驗證。因此,在制訂先導計劃時,主責部門除了需要確保測試方案具備基本技術可行性之外,還需確保方案能夠符合各項驗證標的。在執行先導計劃前,應制訂具體執行方案,並預先對先導計劃的執行結果及其他所需數據作出規範,以便日後能綜合評估推行新技術方案的利弊及整體效益。
  另一方面,為確保新的技術方案具備充分的決策理據,採用新技術方案時須至少滿足必要性、可行性、成本效益等基本要件,並應立足於整體社會效益作出考量,且須有文件清晰交代有關理據,而不應在沒有充分論證下決定全面採用新的技術方案。審計署促請主責部門全面檢視先導計劃的執行情況,確保將來所制訂的計劃具合理性與嚴謹性。
  另外,審計署並發現有部門的廣告投放過於集中線下的傳統宣傳方式,建議重新分配資源投放,從各途徑更精準推廣,主責部門應更主動協調企業善用亮點項目的延伸優勢,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進一步拓展高價值的目標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