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法擬12月生效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審議《海域使用法》法案,並聽取提案人對最新文本的說明。該委員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表示,法案建議於202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預留三個月過渡期,以便海事及水務局跟進現有准照過渡及制訂配套批示。
  該委員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在會後表示,就委員會關注的海域管理總體原則,提案人強調,《海域使用法》為《海域管理綱要法》的補充法,整體原則體現在綱要法、《海洋功能區劃》及《海域規劃》中。《海域管理綱要法》已明確規定了澳門海域管理的目標以及應遵守的原則。用海項目須嚴格遵循該法所確立的管理目標及核心原則,確保海域使用方向與法定要求相一致。
  提案人說明,私人實體可透過「專用批給」及「臨時使用許可」兩種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前者適用於設置公用基礎設施,期間為兩年至十五年,可續期,憑證為批給合同,設施原則上保留;後者適用於對社會經濟有利但不屬專用批給的項目,有效期最長兩年,可續期,憑證為臨時使用准照,設施原則上移除。兩者在因規劃變更或公共利益被收回時,賠償機制各有不同,有償批給可獲賠償,臨時准照則退還剩餘期間使用金。
  環境保護方面,提案人指出,海事及水務局為綜合管理主管實體,環保局專責環境保護。用海申請須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並須取得環保局的贊同意見,方可獲批。當局將就論證流程及要求發布指引,較大規模項目尚須進行防洪、通航論證。
  法案原則上規定專用批給須公開招標,但可豁免的情況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確保公共服務的項目、與國有土地批給合併的項目、批給續期及合同地位移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