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31年,監獄法大修

  監獄根據情況合理安排罪犯離監探親,並及時通知探親地公安機關。」近日,監獄法修幻草案擬提交三次審議。華東某省一所市屬監獄某分監獄獄警孫國慶(化名)注意到,三審稿中提到了上述規定。
  孫國慶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儘管早在30多年前頒佈的監獄法中,就提到了離監探親問題,但因一些監獄管理機關或監獄擔心相關罪犯離監探親時出問題,現實中每年能夠獲此獎勵的罪犯並不多。「現在三審稿中提到罪犯離監探親的權利,有望啟動這一條款。」
  監獄法是我國刑事執行領域的重要法律。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教授翟中東是我國最早一批從事監獄學研究的學者。他告訴《中國新聞週刊》,1994年12月底頒佈實施的監獄法,完成了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建設的最後一塊拼圖,彌補了刑事實體法(刑法)、刑事程式法(刑事訴訟法)之後刑事執行法的空白,將監獄工作納入法治軛直。
  這些年來,國家不斷制定相關規定,使得監獄體系不斷完善。不過,隨著社會發展,監獄工作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需要解決,如監獄安全維護與罪犯權利保障平衡問題等。因此,監獄法時隔31年首次大修,引發關注。
  檢察院將加強監督
  在相關討論中,關於檢察院要加強對監獄監督的規定是熱議話題之一。
  駐監檢察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孫國慶說,駐監檢察官肩負著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等工作職責。
  孫國慶解釋說,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細化的考核標淮,每一項活動都對應相應的積分。當積分達到一定程度後,罪犯就可以向監獄提出減刑申請。經分監區、監區逐級合議後,再報到監獄刑罰執行科評審,之後送監獄罪犯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上會評審。
  在這個會上,檢察院派駐監獄檢察室的檢察官要列席。「只有檢察官同意才能往下走流程,形成書面的審核意見,經過監獄長辦公會研究再報到法院裁定,裁定後還得經過公示階段才能生效。」孫國慶說。
  不過,某省級人民檢察院退休高級檢察官王和平(化名)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長期以來,部分檢察院對監獄的監督流於形式。「罪犯有日評比、周考核、月總結,核查這些材料的工作量非常大,有時只能抓大放小,重點對獄警有沒有為罪犯違規捎帶物品、虐待體罰罪犯等進行監督。要求駐監檢察官對整個監獄工作做到全過監督,比較困難。」孫國慶說。
  此次監獄法修改,將對此進行進一步規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施春風介紹,三審稿進一步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包括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減刑、假釋及考核工作的監督等。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加良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對於部分受訪者提到駐監檢察官人手少、無法全流程監督監獄情況的間題,有必要適當增加入手,但在編制上存在困難。「駐監檢察機關應注重改進工作方法,增強主動發現問題或線索的能力,向科技手段借力。另外,巡迴檢察已被實踐證明是頗為有效的監督機制,可以常態化運用。」
  會見新規
  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提到了會見難題。他告訴《中國新聞週刊》,他聯繫監獄會見當事人時,有的監獄要求律師必須出示「會見提綱」,監獄審核後才同意會見;有的監獄稱需要上報監獄管理局;更有甚者直接表示,擔心律師會見會導致罪犯情緒出現波動,不好管教。
  王飛代理過一個案子,當事人已經被收監7年多,但家屬只被允許會見了2次,律師則一次未被允許會見。
  不過,北京市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說,自己幾乎沒有碰見過會見阻力,甚至遇到過監獄方主動幫其協調會見時間的情況。「我還收到廣東某監獄罪犯給我寫的信,讓我幫忙做再審。他就是在監獄裏看了我寫的書,然後讓家屬聯繫上我。」
  上海刑事律師、刑法學博士胡增瑞同樣提到了律師會見罪犯的重要性。他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在司法實踐中,罪犯本人涉及民事訴訟(比如離婚,需要委託律師)以及涉他人刑事或民事案件,因調查取證需要,律師需要會見罪犯。
  北京法桓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鵬也認為,律師到監獄會見當事人非常有必要。
  他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此舉可以讓律師充分與罪犯溝通,更快更直接地全面瞭解案情,特別是一些申訴案件,案情往往比較複雜,通過與罪犯會見,可以確認案件的申訴重點,也能與其當面簽署委託代理合同。
  不過,不同法律法規對此的規定有所區別。胡增瑞說,司法部於2017年發佈並實施的《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明確:「監獄依法保障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權利。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遵守監獄管理的有關規定。」不過,現行監獄法並沒有寫明律師可以會見罪犯,僅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監獄法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雖然《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作為部門規章有相關規定,但是有時候監獄很難保障律師的會見權及調查取證權。」胡增瑞說。
  監獄法修改將回應這一期待。施春風提到,三審稿擬進一步規範和保障監獄管理活動,完善罪犯與親屬通話會見的規定、罪犯與其辯護律師會見的規定等。
  三審稿還明確增加規定,罪犯與其辯護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劉加良說,刑罰執行屬於刑事訴訟的一個階段,該規定是落實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具體體現,有助於保障罪犯的訴訟權利和辯護律師的執業權利。
  挽救未成年犯
  北京工業大學法學教授張荊長期從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曾參加過中國法學會組織的監獄法修改專家論證會。對於此次監獄法的修改,他更為關注未成年犯的相關部分。
  「監獄對慣犯、累犯改造比初犯者難度要大。」張荊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在國際犯罪學上,有一項實證研究表明,人們終止犯罪的平均年齡是37.5歲,這意味著一般過了這個年齡後,犯罪概率就會呈下降趨勢。「因為許多人到了這個年齡段後,都已經結婚,有了家庭責任感,同時,也與荷爾蒙衝動開始降低等因素有關。」
  因此,挽救未成年犯的工作非常重要。事實上,此次監獄法修改承襲1994年的監獄法,將未成年犯有關規定專門成章。
  二審稿提到,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創造有益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積極向上的改造環境。二審稿還特別提到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配備具有法學、教育學、心理學等相關專業背景,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民警察。
  注重改造環境,是由這個群體的特點決定的,未成年犯通常身心發育尚不成熟。「明確規定未成年犯管教所要配備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員警,是為未成年犯提供更加專業、有針對性、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矯治服務。」張荊說。
  二審稿還提到,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加強同未成年犯的監護人、家庭成員和有利於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其他人員的聯繫。張荊認為,這表明法律要求未成年犯管教所應主動做未成年犯出獄後的家庭支持系統和社會支持系統的重建工作。畢竟,未成年犯出獄後受到家庭和社會放棄和排斥,是他們心灰意冷、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了未成年犯,張荊還期待監獄法修改能對刑滿釋放人員如何更好地複歸社會作出回應。三審稿增加規定,監獄合理安排會見次數與時間以及視頻會見方式。劉加良認為,這有利於借助監獄外力量安撫罪犯的情緒與心態。「拓展視頻會見,有利於罪犯及時感知資訊技術的飛速發展帶來的變化,為親屬、監護人、其他人員會見罪犯節省時間與經濟成本,也能解決線下會見帶來的場所、人手緊張等問題。」
  此外,張荊建議,為幫助罪犯出獄後更好地與社會銜接,我國可以嘗試創建類似「中間監獄制度」,讓罪犯提前感受社會的變化,為順利回歸社會做好準備。
  19世紀中期,愛爾蘭創建了「中間監獄制度」。該制度通過設置介於普通監獄與自由社會之間的過渡性場所,幫助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場所的外觀類似於普通工廠或農場,不設圍牆和監管人員,允許犯人與普通人在同一環境中工作,並可與資方簽訂就業協議。其旨在通過心理調整與職業技能培養,降低因謀生困難導致的再犯罪風險。
  如果我國可以施行類似制度,張荊建議,可設置一定門檻。比如:刑期已執行2/3或3/4,離刑滿釋放還有一年或6個月,無逃脫和暴力史等,可每週末回家一次。
  他表示,目前很多監獄有縫紉、電子組裝、刺繡、印刷等勞改培訓形式,如果採取類似「中間監獄制度」,罪犯可以獲知相關用工需求。「比如,有的人看到在居住地附近有汽修工的招聘,他們回監獄後就可以提出參加針對性的勞動培訓。」
  關於如此規定是否會增加犯罪風險,張荊表示,一方面被選中者有門檻設置和篩選,另一方面,被選中者也知道即將服完刑期,缺少趁劑傷巳罪的動力。
  翟中東同樣認為,罪犯最終要回到社會,幫助他們以遵紀守法的面貌回到社會,是監獄的法律職責與使命。多位受訪者都提到,監獄工作封閉、保密的根源,在於監管安全的需要。但是,「監獄不能成為一座孤島」,張荊認為,過於封閉不利於罪犯的改造,要注重與社會的銜接。
  如何改造罪犯,這不僅是法律性難題,更是社會性難題。
  (周群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