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美儀促早立法保護青少年

【本報訊】立法議員陳美儀指政府保護兒童不足,未成年人可自由進入酒吧飲酒,政府應盡早立法規管,保護青少年。

陳美儀說,早前發生了一宗15歲少年到酒吧消遣遭人毆打致死的案件,社會迴響極大,人們深痛心及反思保護和教育青少年問題時,政府應檢討現行法律不足之處,檢討對青少年涉足酒吧、卡拉OK等消閒場所以及購買含酒精飲料是否應該設年齡限制。

她說,現行法例不僅未對進入酒吧的年齡進行任何限制。目前本澳只是在“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規定“禁止未滿十六歲者及穿著校服之學生進入屬“卡拉0K”類型之場所”。當局對此規定執行不力、缺乏有效監管,事實上未滿16歲青少年進入卡拉OK的情況屢見不鮮。更重要的是,本澳尚無法例規管售賣含酒精飲料予未成年人的限制,令本澳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自由出入酒吧、卡拉OK等夜場消遣並飲用含酒精飲料。

她指出,政府已立法禁止向未滿18歲人士銷售菸草,其實酒精對生理和心智尚未成熟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更為直接和更即時,政府應痛定思痛,盡快填補法律漏洞。

她指出,1998年澳門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澳門回歸後該公約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公約》規定,締約國在批准《公約》之後的兩年內,要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交首份報告,反映其國內的兒童權利情況,並且每五年作跟進報告。

陳美儀質詢當局:

1、當局是否有對照該《公約》內容確認的“兒童權利”情況,檢討本澳在落實《公約》內容方面有何不足?不過政府在此前制定“家暴法”過程中就存在迴避先需要完善現行刑事法律制度的方向,出現避難就易的現象,政府不能無限期的拖延和迴避現行法律制度中需要修補和完善的問題。政府是否打算全面檢討現行法律制度中保護未成年人的漏洞和不足?何時會啟動修法工作?

2、能否在2013年度內完善法例明確規定將進入酒吧、卡拉OK等夜場的年齡限制在18歲以上?能否在2013年度內制定法例,禁止向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售賣含酒精飲料。

3、現行第47/98/M號法令規定“禁止未滿十六歲者及穿著校服之學生進入屬“卡拉0K”類型之場所”,警方是否有檢討目前巡查力度是否足夠,今後是否有打算加強巡查?罰則是否足夠和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