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寵物的規定

現今不少人家中都會飼養寵物。寵物不單是主人身邊的忠實朋友,甚至有如親人般受主人寵愛照顧。在眾多寵物之中,狗隻是較為普遍受飼養的動物。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去年民政總署發出的狗隻准照多達一萬餘個。有關飼養狗隻方面,按照法律規定,狗主須為年滿六個月或以上的狗隻申領狗隻准照,且須於每年的一月至二月期間辦理准照續期申請。另一方面,當狗隻死亡或隨狗主遷離澳門時,狗主亦須向民政總署提出取消准照的申請。

狗隻除了在家中活動外,不少狗主亦會帶牠到街上走動。不過有關在這方面的法律規定,狗主亦須要時刻緊記,包括狗主人不可帶同沒有行政准照的狗隻在公共地方走動,否則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未置於籠中,又或未用鏈帶牽引或未佩帶准照所訂定的識別標記及安全裝備(如口罩)下,任由狗隻在公共地方走動亦可被罰款六百元。

飼養寵物不是短時間的事,而是需要長時間對牠們的起居飲食作悉心照顧。不過以往總有寵物主因不同原因,例如沒耐性或搬遷等而放棄飼養,有部分人甚至把寵物遺棄在街上。事實上,遺棄寵物屬違法行為,寵物主最高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假如寵物主決定不再飼養寵物後,有責任對其作適當安置,例如交給喜歡寵物的親友、社會團體或市政狗房等。

除了不可隨意遺棄寵物外,寵物主亦應注意寵物遺體的妥善處理。現時民政總署有提供寵物遺體火化,以及取回用容器盛載的骨灰服務,寵物主可帶同牠的遺體前往市政狗房辦理。假如寵物主隨意棄置寵物遺體亦屬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將動物屍體或部分肢體,棄置或投擲於放置家庭或公共固體廢料的設備或公共地方,行為人最高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公共地方總規章》及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