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7月8日電】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畫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萬餘元人民幣;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畫、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劉志軍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犯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檢察機關及劉志軍的辯護人所提劉志軍具有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受賄犯罪的贓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機關挽回的量刑情節經查屬實。劉志軍的受賄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且認罪悔罪,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劉志軍濫用職權犯罪的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雖造成的經濟損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稱劉志軍不上訴
【中新社北京7月8日電】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被控受賄、濫用職權案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劉志軍被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其辯護律師錢列陽接受中新社記者電話提問時稱,劉志軍不會上訴。
今早6點45分許,押送劉志軍的囚車在多名員警的引導下駛入法院。9點法院正式宣判,僅有新華社、中央電視臺的記者進入現場報導。9點30分,法院工作人員告知宣判結束。
今天上午北京下雨,扛著長槍短炮的攝影、攝像記者冒雨蹲守在法院門口,準備拍攝劉志軍囚車駛出法院的畫面。當所有媒體雲集到法院北門時,9點58分,三輛押送劉志軍的囚車從法院西門呼嘯而出。
媒體人士也在“圍堵”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錢列陽,但在法院內外沒有遇到。錢列陽在接受中新社記者簡單電話採訪時表示,他已為劉志軍做了罪輕辯護。他告訴記者,劉志軍不會上訴,目前其情緒比較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