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議員關翠杏指食品安全法所需的配套行政法規至今未推出,令食安法執行成效成疑,本澳至今未能保障食品安全。
關杏指出,《食品安全法》於去年十月正式生效,改善了過往食品管理多部門分管的情況,法律明定民政總署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權責。居民期望新法實施後,有專責部門統籌,令管理工作更上一層樓,保障食品安全。可惜法律生效至今,涉及食品添加劑或其他食安標準、有害物的可使用標準等相關配套行政法規仍未出台,令人擔心法律執行成效。
關翠杏質詢當局:
一、為確保本澳的食品安全,新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其中一個重點是規定“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需負上刑事責任,明確要求政府須以行政法規訂立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種類和限量;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等的標準;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之營養成分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等標準。但時至今日,除“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設有標準外,上述的標準仍然處於空白,實不利法律的有效實施。究竟缺乏相關標準有否為現有的法律執行帶來困難?相關的配套性法規何時才能出台?
二、《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過程中使用過期原料是需要負上刑責的,但由於現時對預先包裝食品標籤的規管仍沿用《食品標籤法》,而該標籤法對故意遮蔽,甚至更改保質期等行為,只需罰款了事,這明顯有違《食安法》的立法原意。到底有關部門有否留意到相關規定的矛盾之處?會否儘快完善《食品標籤法》的規定,以更好地保障本澳食品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