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地鋪可申請臨時牌照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修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律修改後,在原法律頒布日即2012年11月12日前,在用途屬於住宅、居住或工業大廈地鋪經營地產業務人士可申請臨時准照。

列席的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表示,希望透過設立過渡條文,讓因為經營場所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未能獲牌照的人士,有時間使場所符合規定,預料將有195名中介申請臨時牌照,有關部門已準備就緒,臨時牌照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昨日在立法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时表示,《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去年七月生效,為了讓在法律生效前已從事房地產行業的中介人得以順利過渡,該法律設置過渡安排,讓符合條件的中介人申請臨時准照。然而,房屋局在審批申請時,發現有少數申請者因營業場所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不獲發臨時准照。根據法律的規定,房地產中介的營運場所須設於具備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內,而在審批過程中,發現了某些中介人的營業場所雖然設於樓宇的地面層的單位(即我們慣常叫的地鋪),但按照物業登記局的記錄,該等單位的用途為卻是住宅、居住或工業用途,由於法律並沒有對此類特殊的營業場所作出規範,所以該批中介人因不符合法律條件而未能取得臨時准照。

劉仕堯称,考慮到該等部分的經營者確實在法律頒佈前已存在,且地鋪經營對樓宇其他用戶影響較小,經與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充分溝通和商討後,現向大會提交法案供細則性審議。有關法案建議修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中的過渡性規定,容許處於上述情況的經營者申請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有關准照有效期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藉此給予過渡期讓經營者的營業場所符合法律的規定。

劉仕堯指,設置過渡期可讓經營者處理相關業務,目前政府已作好工作準備,法律正式生效後,可隨即處理相關經營者臨時准照的申請事宜。根據資料顯示,修改法律後預計有195個中介人可有條件作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