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名單候選人自行競選宣傳會否適得其反? 主流名單候選人自行競選宣傳會否適得其反?

本欄前日作出這麼一個預測:由於「特首選舉法」的定位設計為選委會委員選舉定下了「協商文化」下的「等額選舉」的基調,故即使是管委會安排了宣傳會及同意為候選人代郵宣傳單張,但相信仍將難以形成正常的競選宣傳氛圍。也就是說,在規定的本月十四至十七日期間,很可能只有「體制外」參選的兩位候選人才會將宣傳單張交給管委會。而在本月二十日的宣傳會上,也很可能只有這兩名候選人去「自講」一番,屬於「主流協商名單」內的候選人將不會去「陪書僮讀書」。倘果如此,好不容易才出現的「選舉」氣氛,就將會是以冷清收場。

有讀者朋友表示不認同本欄的這一分析,認為:一、屬於「協商主流名單」內的三十名候選人,並非是所有人的「實力」都很高。要不是平時較少參與社會活動,要不就是缺乏社團背景,故其中有個別人的知名度,可能會大為低於「主流名單」之外的那兩名候選人。二、盡管「協商主流名單」中的三十名候選人,在經過主流社團的協商、換票之後,都擁有足夠的提名表格﹔但同樣地,「主流名單」以外的那兩名候選人,同樣也獲得了足夠的提名表格。而支持這兩名候選人的社團的投票動員實力,不容輕覷。三、按照澳門及外地經驗,投票行為是個人行為,雖然是組織動員發揮很大的作用,是非判斷價值也佔有一定的比例,但具體到投票人的身上,往往也折射出「個人情緒」的特點,有時少量的「逆反情緒票」、「同情票」也將會造成「翻盤」的效果。比如,在第一任澳門特首選舉中,區宗傑雖然在知名度、人心歸順度以至於其個人對社會的貢獻程度,都遠不能與何厚鏵相比,但他卻獲得了百分之十七的選票,與他本人的真正「價位」不成正比。其實,他所獲得的三十四票,並非是全憑其個人的「魅力」而得,而是蘊含了某些微妙的「情緒」在內。按此推理,不排除「主流協商名單」以外的兩名候選人,也將會獲得一些「同情票」以至「情緒票」。

因此,已被列入「主流協商單名」內的一些候選人,可能會懷有較為強烈的危機感,擔心如果不進行競選宣傳,就將可能會達不成「將自己的政治見解、人格及其價值,迅速而有效地推銷給他的選民,增加選民對他的認識與瞭解,進而爭取選民的支持,以達到當選的目的」。因而將會有意利用委托管委會代寄宣傳單張,及出席宣傳會的途徑,向專業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宣傳推介自己。在此情況下,選委會選舉的競選宣傳期,就將未必會是「以冷清收場」。

讀者朋友的這一分析,或許是有一定的道理。實際上,從已公佈的專業界別分組的三十二名候選人的情況來看,獨立報名參選的方文達、黎奕生二位候選人,其社會知名度或家世背景,未必遜於「主流協商名單」中的一些候選人,尤其是其中一些並不是推委會委員的「新人」。而且,方文達早就進行了參選〔包括選委會選舉和明年的立法會選舉〕的佈局,就澳門社會政治發展問題陸續發表了一些論點,還多次進行了民意調查工作。其觀點可能會在專業界別分組的四百四十多名投票人中,找到「知音」、獲得「共鳴」。因此,這兩位候選人有可能會在「同情票」及「情緒票」效應發酵之下,獲得跨過當選「門檻」的選票,而將「主流協商名單」中的兩名候選人「擠」下來。

如果真的發生這樣的結果,並不出奇。眾所周知,被列入專業界別分組的社團及其所代表的專業界別,都是中產階層。而中產者往往因為文化水準較高,善於接收外間先進信息,而且在「衣食足」之下就萌生了「求民主」的願望,故他們往往是獨立意識較強,不願受某些不平等陋習的束縛。正因為如此,在特首選委會委員選舉的過程中,其他的各個界別及其分組,甚至是連「文章是自己的好」書生意氣十足的文化界別分組,在經過討價還價、互相換票配票之後,都可以做到「協商等額」提名,唯有專業界別分組是有人向「協商文化」作出了挑戰。因此,在投票之時,不排除即使是在參與「協商提名」的社團之中,也有投票人投下「同情票」以至「情緒票」,或是以對兩名獨立候選人的熟悉程度高於「協商名單」以內的個別候選人的理由,作出自己的投票抉擇。

既然是有此社會背景,也既然是將會有「協商名單」以內的個別候選人懷有程度不同的「危機感」,故相信參加競選宣傳活動的,就將不單止是兩名獨立候選人,也將會有「協商名單」以內的個別候選人,積極參與。因此,競選宣傳期中的專業界別分組的競選宣傳活動,並不一定會很「冷清」。真正冷清的,將會是已作「等額提名」的各個界別及其界別分組。

但新的問題又出現了:倘參與「協商提名」的各個社團並無發動競選宣傳活動的統一行動,而「協商名單」內的個別候選人卻進行競選宣傳活動,是否違背「集體行動」的精神?實際上,在「協商名單」中,各位候選人的「實力」參差不齊,多數候選人的當選機率還是將高於兩名獨立候選人的,他們可能會認為參與競選宣傳是「多此一舉」。而且,參與「協商提名」的各個社團,也未組成類似「聯合提名委員會」的有形實體,這就給「協商名單」內的候選人進行統一的競選宣傳活動,帶來一定的難度,也缺乏主動性。如此一來,「實力」較弱的個別候選人,就只能是「自求多福」。

但是,正如前述,「實力」較弱的候選人如果自行進行競選宣傳活動,卻又可能受到不打算參與競選宣傳活動的候選人的誤會以至「突出個人」、「搶奪別人光芒」的責難。如果真的有此不幸情事發生,也並不出奇。這是因為,以澳門的社團文化習慣,及「武大郎開店」、「假洋鬼子」的社會思維心態,並不喜歡有人「自行出頭」。這一點,筆者就已充分領教。筆者在從事新聞工作二十多年的經歷中,只不過是出於對新聞事業的熱愛,自己主動積極地尋找新聞線索去採訪、報導及評論,埋頭苦幹,從未想到要與別人「競爭」、「比個高低」,但卻遭到種種誤會,從「唔埋堆」,到「搶奪同行鋒芒」、「踩低同行」,甚至是類似人格誹謗的「假冒他報記者」、「偷截他報長途電話」……,不一而足。在此種社會文化氛圍之下,缺乏「實力」的個別候選人自行參加競選宣傳活動,是否會被因自恃有「實力」而不作競選宣傳的候選人視為「影低自己」,從而遭到與其關係密切的投票人的杯葛,因而收到與其參加競選宣傳活動的機動適得其反的效果?確是值得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