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工業意外頻生看第三座澳(乙水)大橋諸多教訓 從工業意外頻生看第三座澳(乙水)大橋諸多教訓

第三座澳(乙水)大橋興建工程由於連續發生多宗工業意外,事態嚴重,引發各方關切。澳門特區政府勞工局有鑑於此,日前飭令承建單位立即全面停工,直至了解意外原因,及承建商改善工地安全措施為止。承建單位──中鐵大橋聯合體在經過五日的停工安全檢查後,於昨日向勞工局遞交《安全整改工作報告》,期望盡快復工。

第三座澳(乙水)大橋的施工安全問題,確是十分嚴重的。它自二零零二年動工以來,接連發生了五宗嚴重的工業意外,導致兩名本地工人和三名內地勞工喪生,其中三名內地勞工是因墮海發生意外。尤其是在本月上旬,竟然在五日內連續發生兩宗同類型意外,導致兩名工人身亡。此事不但在本地區引起社會各界關切,連包括台灣在內的鄰近地區的社會輿論也有所議論。損害澳門特區形像,被不懷好意的輿論諷刺為「向何厚鏵小圈子選舉高票當選獻上賀禮」,似是應負政治責任,而造成人命損失,那就更是應追究法律〔工業安全法規〕責任。畢竟,在一切事物中,人是最寶貴的,況且當今國際社會「人權」旗幟高張,更應注意做好工業安全工作,保護工人生命安全。

誠然,導致第三座澳(乙水)大橋工業意外頻生,固然有客觀原因,如施工難度大,完工時間要求急,及內地勞工不熟悉澳門的施工環境等。但更主要的原因,還應是屬於主觀方面的,亦即承建商忽略了工業安全。否則,就不可能在五日之內,接連發生同類型的工業意外。──如果在前一次工業意外發生後,承建商的安全監督及教育工作做得能夠「到位」,相信第二次慘劇就完全可以避免。

據新華社昨日發出的消息稱,在項目停工整改後,承建商根據澳門安全法規要求,在業主、監理和勞工局的幫助指導下,建立一整套安全體系,包括技術和資源上的安全保証、安全監督體系、安全會議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度。施工單位對所有的電器和配電箱進行了檢查、檢修﹔對施工現場,特別是橋面進行了清理,消除潛在的安全隱患。至此,承建商認為已經符合勞工局提出的「改善工地安全措施」的要求,昨日向勞工局遞交了《安全整改工作報告》,期望能批准其盡快復工。而勞工局的態度則較為謹慎,表示該局尚需檢查中鐵大橋聯合體是否徹底落實各項安全整頓措施後,方能批准其開工。

第三座澳(乙水)大橋工業意外頻生的教訓,確是深刻的。其實,第三座澳(乙水)大橋的興建,從設計、招標到施工中的不盡如「澳人」意之處,又何止如此?實際上,日前就有本地建築師批評這座大橋的外型設計缺乏美感,認為這是特區政府成立後的首項大型公共工程,也是澳門的另一項「地標」,設計不應馬虎。也有媒體發表評論贊同這一意見,認為嘉樂庇大橋和友誼大橋的外型都十分優美,第三座大橋與之比照,相形見絀。三座大橋落成的時間有別,反而以三十年前通車的嘉樂庇大橋線條和外觀最美,其次是雙拱吊索式的友誼大橋。最不順眼的卻是二十一世紀的第三座大橋,真是令人始料不及。

其實,對第三座大橋的外型設計,本欄早就提出了類似的批評。──在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亦即負責第三座大橋標書評審工作的評審委員會公佈該大橋設計及建造工程中標名單的翌日,本欄就分析認為:從已公佈的十多個方案看,現在中標的方案在外型上並非是最佳的方案,與友誼大橋和鄰近的橫琴大橋存在著重覆雷同的問題。如能採用「懸索橋」或「預應力混凝土箱樑橋」的設計方案,就可能會使澳門三座大橋以至鄰近的蓮花大橋、橫琴大橋「各自各精彩」,五橋爭艷、百花齊放,提高十字門海面的景觀價值。

即使在該大橋的招標過程,也存在著值得評議之處。其最主要的問題,是未能很好地因應兩岸四地都已加入「WTO」,作為「WTO」成員體之一的澳門特區,必須在公共工程的國際招標活動中,與國際慣例尤其是「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及「政府採購協議」相接軌的問題。

實際上,雖然第三條大橋的招標作業,是以「國際招標」的名義進行,但從參與投標的十一家公司的國籍背景來看,並未收到「國際招標」的效果。──這十一家參與投標的公司中,基本上是屬於「一個中國」架構下的內地、香港和澳門的公司,只有第六號投標人「中國廣州國際經濟合作公司」,是與幾家外籍公司合作,但不排除這幾家外籍公司也是在外國注冊的內地資金公司,亦即是「假洋鬼子」。之所以會造成這種情況,不知是因為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在進行「國際招標」時,未有嚴格執行「WTO」相關協議的規定,使到國際公司並不知悉曾經有過這個一項「國際招標」活動,還是 知悉有此「國際招標」活動的國際公司,「大雞不食細米」,不屑於參與投標而致?

按照「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和「政府採購協議」的規定,「WTO」成員體或參與上述協議的國家和地區,其重大公共建設工程必須向國際開放招標,並須按照業主對設計和施工任務的不同委托發包方式進行工程發包。而且,在招標的過程中,不論工程項目、設備、材料還是服務,買主與賣主都不能有直接的接觸,以避免腐敗,只有公開透明,才能體現競爭擇優的特點。而「國際招標」的程序,則分為發出招標通告、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招標文件的准備與發送、投標人進行現場勘察、報價投標、收標和開標、評標和決標、議標和商簽合同等八個步驟。其中的「發出招標通告」程序,要求買方必須向有關國際商業公司、商務機構、貿易使團等直接發出通知,同時把招標廣告刊登在國內和國際上廣泛發行的報紙和著名的技術、貿易的期刊雜誌以及其他出版物上或國際互聯網上。不知道第三條大橋「國際招標」的通告,有否直接通知各國的駐澳門領事機構,及與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聯繫的各國各地區世貿組織?有否在相關的建築技術權威期刊上刊登廣告?

另外,這次招標活動將大橋設計和施工兩項程序捆綁在一起招標,也頗受議論。雖然說,這種俗稱為「交鈅匙工程」的項目總承包模式,並不抵觸「WTO」相關協定的規定,也有利於利用設計和施工早期結合的優勢,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但畢竟可能會不利於選擇最佳的設計方案。這是因為,在評標的過程中,往往較為重視工程費用,而投標者也往往是因此而將較多的精力放在施工預算方面,而有可能會犧牲設計方面的利益。

在施政透明及政務公開已成為普世價值之後,第三座澳(乙水)大橋招標過程中出現的上述教訓,亦應當成為澳門特區各有關部門的「後車之鑑」。這個「鑑戒」的分量,絕對不低於工業意外頻生。因為它畢竟牽涉到國際慣例的問題。作為實行「一國兩制」的國際城市,國際社會是十分看重澳門特區的國際協議承擔責任及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