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歐案辯方律師所指「公平原則」說開去 從歐案辯方律師所指「公平原則」說開去

歐文龍三名親屬和四名商界人士涉及歐文龍貪污案的行賄和清洗黑錢案,已於前日進行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法庭將於下月九日進行宣判。在「結案陳詞」過程中,控辯雙方唇槍舌劍,互作攻防,其中的一些「刀法劍術」,可能會引帶出對「歐案」以外的種種社會現象的反思,值得有心人去分析解讀。

其中,辯護律師雷正義針對控方指控鄧佳民的秘書劉春紅「有罪」的指控,指出有公務員曾在部分涉案工程的政府文件中簽名,但有關公務員並無成為被告及被處以刑責。而劉春紅也同樣只是按照上司指示辦事,基於公平原則,作為鄧佳民的秘書的劉春紅應獲同樣對待。

由於法官尚未對此案作出宣判,為避免妨礙司法公正,本欄在此並不打算就劉春紅所涉案情及是否應負刑責作出議評,而是希望從辯護律師所指的「公平原則」中,引伸出三個思考題:一、倘若法官裁決劉春紅有罪並予量刑,基於「公平原則」,在「歐案」中曾作出類似劉春紅同類行為的當事公務員,是否也應「公平對待」?實際上,在「歐案」的審訊過程中,坊間對此就有頗多議論。二、公務人員無原則地遷就上司,明知是抵觸有關法律規定,也照簽相關文件,是否符合公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守法要求?三、為了防止高級公務人員對其下級的「守法抗命」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特區在對公共行政制度進行改革時,是否應當引進相關的保護機制?

其實,雷正義所指的「公平原則」,可能是政治語言,而非法律語言。因為在「刑事訴訟法學」中,這個概念是以「比例原則」或「刑罰均衡」以至「對價原則」來作表述的。其中的「比例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五大法定原則之一。盡管說,具體到「歐案」,劉春紅與作為控方「證人」的歐文龍的諸下屬的法律地位不同,但其行為都是按上級指示行事。按「比例原則」,既然劉春紅被列為被告,按歐文龍指示辦事而在案中所辦之事也已被證實是「歐案」中「為虎作倀」的下級公務人員,也應被列為「被告」;或是劉春紅也應像這些公務人員那樣,是以控方的「證人」身分出現,且不須負刑責。

內地提倡「以法治國」,本澳也曾有人提出「以法治澳」。因此,應當彰揚公務人員必須恪守行政職業道德。而公務人員的行政道德修養,包括行政道德義務,行政道德良心,行政道德榮譽,及行政道德人格。均要求公務人員必須堅持真理,遵守法律,敢於抵制上級的違法徇私行為,消除「唯上是從」的奴化心理。當然,為了使廣大公務人員都能恪守公務人員的行政道德,保護他們不受上司打擊報復,必須在有關公職人員法律制度中,引進相應的保護條文規定,甚至還應考慮在「刑法」中,引進「公務報復罪」之類的罪名。

而目前澳門特區之所以出現了涉及「歐案」的公務人員,屈從於上司,明知所經手個案「有問題」也照簽批如儀的情況,除了是特區對公務人員的行政職業道德教育不足,或是在法律制度上對守法公務人員的保障不足之外,恐怕也是受到整個特區公共行政體系法制觀念不強的氛圍所影響。實際上,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澳門回歸以來的公共行政實踐,在「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方面,是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間的。比如,法院判決行政法規「違法」;又如,民政總署的設置與「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對市政機構「非政權性機構」的性質定位並不完全吻合,及第二屆特區政府選舉委員會的三百名成員中,並無「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所規定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再如,高天賜議員昨日質疑的「賭牌三變六」,有抵觸「幸運博彩法律制度」之嫌……等;均是如此。既然是「上樑不正」,又叫「下樑」如何能「正」得起來?

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及胡錦濤在中共「十七大」上所作的報告,都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與「加強執政能力建設」、「提高執政能力」緊密地聯結了起來。澳門盡管實施「一國兩制」,不一定需要執行中共的政治文件,但「提高行政能力」卻是必須做到的。實際上,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五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區第二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所提出的「四點希望」,第一點就是「要以人為本,不斷提高政府的管治水平」。而胡錦濤在中共「十七大」報告中又指出,「全力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因此,為了消除雷正義所指的「涉案公務員同按上司指示辦事無刑責」的「非比例現象」,歸根結底,還是在於特區政府必須提高管治水平,及從根本上在公務人員中樹立「依法行政」觀念。當然,這是必須以建立健全法制作法律制度基礎保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