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ECFA、CEPA與FTA的異同(四) 有關ECFA、CEPA與FTA的異同(四)

澳門《新華澳報》社長兼總編輯 林昶

(續昨)「ECFA」的建立,是兩岸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兩岸間建立自由貿易關係,將減少和消除貿易、投資方面的制度性障礙,形成制度性的合作,將進一步密切兩岸間的經貿聯繫,加強相互間資本、貨物、人員等要素的自由流動,促進兩岸間的經濟融合和一體化,標誌著兩岸間的經貿交流與合作進入一個更高的層次和新的歷史階段。實際上,「ECFA」將擴大台灣對大陸的出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台灣製造業的成本,吸引一部份製造業工序回流台灣,促進台灣高增值製造業的發展,有利於台灣實現產業升級,對增加台灣就業也有現實意義。同時,在較短時間內對台灣產品實現零關稅,也可以提高兩岸間製造業相互配合的效率,加快兩岸間製造業的配合與協調發展。「ECFA」也將為台灣服務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良好機遇和廣闊空間,這些服務業進入大陸後不但可為大陸幾十萬台資企業提供更好的服務,也將會提高和帶動大陸相關服務業的發展水平,促進大陸的經濟發展,並鼓勵和推動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保障大陸與台灣產業合作。

三、「ECFA」與「FTA」的關係

雖然「ECFA」是「FTA」中的一種形式,但只是「FTA」的初階形式,亦即並非是一個成熟的自由貿易協議。因為它只是一個片面優惠臺灣而具有不對等性質的協議,充其量也只能被視為「走向『FTA』的過渡性(臨時)協議」,也很難高於中國與東盟的「FTA」。這樣的界定在法律上具有意義。根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二十四條第五(c)款的規定,這種臨時協議具有十年的過渡期。兩岸可以充分利用這個過渡期,逐步完善協議所涵蓋的部門。馬政府應當利用這個良機,比照「FTA」的原則,重新檢討「ECFA」存在的以下這幾方面的重大不足:一,在貨物貿易方面,不進一步向大陸的農產品開放市場;二,在服務貿易方面,目前的「ECFA」尚未開放大陸的勞工去工作;三,在投資領域,臺灣在大陸的投資達到將近八百億美元,而陸資去臺灣卻並不樂觀,兩岸投資失衡情況非常嚴重。

台灣方面期望,台灣在簽署「ECFA」後,可以與其它國家簽署「FTA」。對此,大陸國台辦主任王毅指出,大陸對台灣與其他國家簽署「FTA」的立場是一貫的、明確的,「ECFA」是兩岸之間單純的經濟協議,如果台灣和外國簽署「FTA」,涉及台灣國際空間問題,有一定的敏感性和複雜性。因為所有跟大陸有邦交的國家,儘管形式不同,但他們都公開承諾奉行「一個中國」政策,並據此跟台灣展開經貿交往,這是客觀的國際政治現實。但是大陸對於台灣方面出於經濟發展需要,希望跟其他經濟體簽署經濟協議,大陸對台灣這個願望是理解的。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並保持良性互動,不斷增進互信的過程下,一定可以找到切實可行的解決之道。王毅以兩句話概括大陸的想法:「合情合理對待,務實妥善處理。」大陸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也表示,在不違反「九二共識」前提下,可做合情合理安排。姜增偉指出:「關於框架協議(ECFA)與台灣對外簽『FTA』的問題,我認為胡錦濤總書記曾說過,建立更加緊密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進程,有利於台灣經濟提升競爭力和擴大發展空間,有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發展,有利於探討兩岸經濟共同發展同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的可行途徑,這應是大陸方面在『FTA』問題上總體的考慮」。他說,「我們了解台灣同胞對參與國際活動,擴大國際交往的願望和感受,對相關的問題也十分重視,在不違反九二共識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兩岸務實協商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王毅和姜增偉的話,正是落實「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中研究共同願景》關於「促進協商台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共識的具體表現。

從理論上說,台灣也是「WTO」的成員之一,當然可以與「WTO」的任何一個會員體簽署類似自由貿易協議之類的協議,而不一定是「FTA」。但是,在實務上,看來還得遵守某些條件。其一、是在時程上,必須遵守「中先後台」原則。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GATT」理事會經過與中方以及各締約方的廣泛磋商,由理事會主席發表聲明,承諾按照一個中國、「中先後台」、台灣當局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名義加入的原則,處理台灣「入關」問題。「GATT」理事會主席還進一步說明,「中國臺北作為GATT觀察員期間以及隨後作為一個締約方,其代表身份與香港、澳門代表身份相同。總之,中國臺北的代表銜不得有任何主權國家的含義」。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GATT」被世界貿易組織(WTO)取代,台灣「入關」談判也轉為「入世」談判。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在卡塔爾多哈舉行的「WTO」部長級會議上,按照「中先臺後」的原則,中國和中國台北分別於十二日和十三日簽署了「入世」議定書。此後,中國於十二月十二日,中國台北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為「WTO」會員。因此,「中先台後」原則同樣也適用於海峽兩岸與「WTO」成員體簽署「FTA」的時程先後次序問題。

其二、是在定位上,台灣必須遵循一個中國原則。正如「GATT」理事會主席所認定那樣,中國臺北作為「GATT」觀察員期間以及隨後作為一個締約方,其代表身份與香港、澳門代表身份相同,中國臺北的代表銜不得有任何主權國家的含義。也就是說,台灣雖然也是「WTO」的會員體,但其位階只是與香港、澳門相同,并非是國家主體。台灣在「WTO」中的身份,只是一個單獨關稅區,只是中國這個國家主體的成員之一,真正代表中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根據「GATT」的相關規定,單獨關稅區需要經對負國際責任的締約方提議並發表聲明證實該單獨關稅區「在其對貿易關係和本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上」享有完全自主權。也就是說,作為單獨關稅區並不意味著其與國家主體會員具有同等的對外簽訂國際經貿關係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權力。因此,中國臺北也就不能自由地與「WTO」其他成員進行經濟一體化化安排。由於單獨關稅區不是主權國家,作為有限的國際主體,它本身沒有締約權,對外簽訂國際貿易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資格必須得到其所屬主權國的授權或確認,並且其行為與活動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換句話說,中國台北在沒有得到中國大陸的授權或確認之前,它是不能與其他國家商簽「FTA」的。因此,中國臺北要與某一國家簽署「FTA」,其前提是必須得到中國的同意和授權。

誠然,正如馬英九在「雙英辯」中所說,兩岸簽署「ECFA」後,有利台灣與東盟十國簽署「FTA」。這是因為,中國已先行與東盟十國簽署了「FTA」。而台灣與新加坡的相關談判已經基本成熟,相信將會捷足先登新加坡。同樣,由於中國也已與日本、韓國及東盟十國簽署了「十加三」協議,也有利於台灣與日本、韓國簽署「FTA」。按照「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愿景》中所揭示的「促進協商臺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相信北京是樂於助其一把的,就像協助臺灣「衛生署」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一樣。但至於臺灣要與美國等國家簽署「FTA」,就必須等待到中國先行與之簽署,並得到中國的授權之後。這是有區別的。

(四)(本文是作者在《第十九屆海峽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上發表的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