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ECFA、CEPA與FTA的異同(三) 有關ECFA、CEPA與FTA的異同(三)

澳門《新華澳報》社長兼總編輯 林昶

(續昨)貨物貿易方面,在較短的時間內對港澳產品實行零關稅是內地與港澳製造業整合的需要,有利於加快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提高內地與港澳製造業相互配套效率。「CEPA」的實施有利於降低港澳製造業成本,促進其高增值製造業的發展,實現產業升級,對其增加就業有著現實意義。

(B)「CEPA」將擴大港澳的投資,促進內地服務業的發展

港澳一直都是內地最大的境外投資來源地,在內地吸收境外投資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對香港、澳門服務業進一步開放,將使更大規模的香港、澳門資本進入內地,參與到內地改革開放的進程中。港澳服務業進入內地市場,會為內地企業,包括二十多萬家港澳資企業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帶動和促進內地服務行業的發展,擴大內地的進出口貿易的規模。

(C)促進港澳與內地經濟的一體化

「CEPA」的建立是內地與港澳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內地與港澳建立自由貿易關係,減少和消除貿易、投資方面的制度性障礙,形成制度性的合作,將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港澳的經貿聯繫,加速相互間資本、貨物、人員等要素的自由流動,促進港澳與內地經濟融合和一體化。它標誌著內地與港澳經貿交流與合作進入了一個更高的層次和新的歷史階段。

(四)、「CEPA」實施後的效果

「CEPA」的實施的確是猶如對香港、澳門加注了一劑強心劑。對香港的經濟復甦和澳門的經濟增長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目前,香港已擺脫「SARS」的影響,港人的投資、消費信心增強;香港的旅遊、零售、餐飲市場迅速恢復,房地產市場回穩,股票市場回升。澳門的「GDP」也以平均每年百分之十幾的高速增長。但由於在大陸實施改革開放後,香港、澳門的製造業基本上都已內遷大陸,故「零關稅」在港澳製造業領域的實效幾乎等於「零」。

「CEPA」對推進內地經濟發展也有一定成效,據有關權威研究機構測算,通過「CEPA」對港澳服務業的進一步開放,未來五年,內地將多吸收一百億美元的港澳直接投資,增加二十五萬至三十萬個就業機會,增加七十億元人民幣的稅收收入,使內地CDP多增長零點二五至零點三個百分點。

二、「ECFA」的性質、特點及與「CEPA」的差異

「ECFA」與「CEPA」一樣,都是在「WTO」架構之下,中國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中國臺北」(又稱「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簽署的初階版的自由貿易協議(FTA),旨在於大陸與台灣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取消相互間貨物貿易中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逐步消除服務貿易中的各種限制,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促進相互間貿易投資的增長。因此,「ECFA」也符合「WTO」《一九九四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至此,大陸與台灣地區之間,正式建立起了自由貿易關係,標誌著大陸與台灣地區的經貿交流與合作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但「ECFA」與「CEPA」之間也有許多不同的地方。其中最重要的是,為了防避民進黨將「ECFA」和「CEPA」扯在一起,將「ECFA」汙名化為「港澳化」、「矮化」,反制民進黨的幹擾,消除民眾心中的疑慮,故「ECFA」的名稱使用了具有對等、平等意涵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框架)協議》,亦即以「協議」取代了「安排」,也沒有在協議的內文中使用「一個中國」或「九二共識」等詞彙,避開了主權爭議,更沒有像「CEPA」那樣寫上「一國兩制」。另外,「ECFA」的架構形式,從名稱、內容、生效日期到退出機制,還有簽署人的平等規格,及台灣方面還需要交由立法機關審核等,都力求與中國與東盟的《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相似,處處顯示與「CEPA」的政治差異。

實際上,「ECFA」就是按照馬政府將與大陸的談判確定為比照「中國與東盟自由貿易區(一加十)」談判模式的過程,而兩岸「ECFA」基本也是比照「中國與東盟自由貿易區(一加十)」模式,先簽署一個框架協定亦即總體目標,同時也會談出一個「早期收穫」清單,之後再就不同的商品、服務業開放項目,以及投資協定,分別簽署,最後完成自由貿易區(FTA)的形態。

就是在具體內容上,「ECFA」與「CECA」也有許多不同的地方。比如,「CEPA」特別強調「原產地」,「ECFA」則特別強調「早期收穫計劃」、「爭端解決」。「ECFA」雖然在「早收清單」方面,大陸向台灣「讓利」較多,但畢竟比起「CEPA」的單方傾斜,還是含有「互惠」的成分,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港澳化」的問題。為了消除民進黨的壓力,更是為了應對台灣地區未來有可能會發生政局驟變,「ECFA」增加了一章「終止」,規定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八十日終止。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而「CEPA」則沒有「終止」。可以說,「ECFA」比「CEPA」更像自由貿易區協議(FTA)。

另一個不同的地方,是在機構安排方面,為了減輕台灣方面對「統一」的疑慮,「ECFA」將「CEPA」架構中的「聯合指導委員會」,改為「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亦即去掉了「聯合」二字,並以「合作」取而代之。之所以要避開「聯合」二字,是因為在中英、中葡就香港、澳門前途進行談判並簽署聯合聲明後,都分別設有一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和「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進行香港、澳門政權移交前的各項工作。盡管兩岸「ECFA」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與中英、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不是同一回事,但「合作」兩字,卻作為兩岸分隔六十年後,終於在經濟領域有了一個「合作」的機構,這比過去海協會和海基會的「隔桌談判」又前進了一大步,是一種新型的協商模式。更重要的是,「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由兩岸的相關行政機構的官員直接參與,不同於海協、海基會那樣需戴上「白手套」,包括兩岸各相關行政機構的官員分別以海協、海基會的「顧問」身份與會,那就更為直接了。今後兩岸如進入政治對話階段,也同樣可以採用此一模式。

(三)(本文是作者在《第十九屆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上發表的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