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ECFA、CEPA與FTA的異同 (二) 有關ECFA、CEPA與FTA的異同 (二)

澳門《新華澳報》社長兼總編輯林昶

(續昨)(E)「CEPA」是「一國兩制」方針在經貿領域的成功實踐

《安排》在短時間內達成,在廣泛的領域擴大對香港、澳門的開放,體現了「港澳優先」的原則,有利於內地與港澳實現優勢互補和共同發展,充分體現了「一國」的優勢。同時雙方保持各自的經濟制度和體制,通過「CEPA」逐步消除兩地經貿領域的制度性障礙,突出了「兩制」的特點,「CEPA」是「一國兩制」方針的生動體現和發展。

(二)、「CEPA」的主要內容

「CEPA」的主要內容,包括內地與香港、澳門逐步實現貨物貿易自由化、服務貿易自由化和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各項措施。由於香港、澳門是自由港,對貨物進口和服務業投資基本沒有限制,因此「CEPA」主要體現了內地對香港、澳門的進一步開放。

「CEPA」主文共六章二十三條和「附件一」的六個附件,附件是「CEPA」的組成部份。六個附件依次為:《關於貨物貿易零關稅的安排》、《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關於原產地證書簽發和核查程式》、《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號《關於貿易投資便利化》。此後的「附件二」至「附件五」,則基本上是對本文的深化、廣化,具體化措施。

(A)貨物貿易自由化。內地從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分兩批對原產地於香港的產品實行零關稅,同時,內地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對港產品的非關稅措施(進口配額、許可證)和關稅配額。雙方彼此之間不採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對加工貿易方式申報進口的港產品,仍然維持現行的管理方式,實行保稅監管。與對香港產品的降稅步驟一樣,內地也分兩批對原產於澳門的進口產品實行零關稅。同時,內地承諾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對原產於澳門的產品的非關稅措施,雙方互不採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

「CEPA」對港澳產品實行零關稅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降稅範圍廣,二零零四年首批實行零關稅的港澳產品已佔港澳對內地出口額的大部分。二是降稅幅度大,每批降稅產品無論是關稅較高的還是關稅較低的,都一次降到零。三是降稅速度快,只用兩年時間分兩批就將對原產港澳的產品實行零關稅,比其他自由貿易協定貨物貿易的降稅速度都大大加快。

(B)服務貿易對港澳的開放。內地承諾,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在管理諮詢、會議展覽、廣告、會計、法律、醫療及牙醫、物流、貨代、倉儲、分銷、運輸、建築、視聽、旅遊、電信、銀行、保險、證券等十八個服務行業擴大對香港、澳門的開放主要包括: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分別採取提前一到三年實施中國對世貿組織的一些承諾;對港、澳投資企業取消股權限制,允許獨資經營;降低對港、澳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資質條件等門檻;放寬地域和經營範圍的限制;允許港澳會計、律師、醫生等專業人士參加內地專業考試取得執業資格等。

「CEPA」中服務貿易的開放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領域廣泛,涵蓋了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跨境服務和境外消費幾個層次,涉及十八個部門,幾乎所有的領域都在中國對世貿組織承諾的基礎上對港澳進一步開放。二是積極務實,「CEPA」中服務貿易的開放考慮了香港、澳門以服務業為主、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特點,同時又兼顧了內地服務業發展現狀和承受力。三是既體現了港澳工商界在內地的發展要求,又起到了對香港、澳門本地經濟的促進作用。四是港澳「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比較寬鬆,既考慮了香港經濟的整體受益,又可有效地防止跨國公司利用「CEPA」進入內地,提前享受中國對世貿組織的承諾。

(C)貿易投資便利化。根據內地與港澳經貿交流與合作的實際情況和發展的要求,雙方同意加強七個領域的合作,包括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中小企業合作和產業合作。同時,雙方還將加強在金融領域和旅遊領域的合作。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各項措施中,既包括促進貿易、投資便利進行的合作,又包括產業合作和企業合作,旨在構建雙方政府間的合作渠道和機制,通過官方、半官方、民間的全面參與,拓展經貿合作的領域,降低貿易投資成本,解決內地與港澳貿易投資中的實際問題,促進內地與港澳之間經貿活動的順利進行。

(D)對原產地規則和服務提供者的規定。香港、澳門都是自由港,特別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是內地進出口貨物最大的轉口港,也是外商對中國內地投資的仲介地。因此,在對港澳擴大開放的同時,一方面需要採取措施防範外國口商品以港澳產品名義享受零關稅,衝擊內地市場,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跨國公司以港澳公司的名義享受「CEPA」規定的開放政策,突破中國對世貿組織的承諾,衝擊內地服務業。要既保證「CEPA」的實施真正使香港、澳門受益,又確保內地的經濟安全。因此,在貨物貿易方面,為防止外國轉口商品以港澳產品的名義享受零關稅待遇,「CEPA」中制定了專門的原產地規則和兩地海關聯合監管措施。考慮到港澳製造業的實際情況,「CEPA」中的原產地規則是在港澳現有原產地規則的基礎上制定的。按照原產地規則的規定,除在港澳完全獲得的產品外,其他產品必須在香港、澳門經過實質性加工(主要是符合規定的加工工序標準,其中少數敏感產品附以增值30%的要求,或者實現「稅號改變」),方可視為港澳產品。港澳產品申請享受零關稅待遇進入內地須提供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及其授權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雙方海關及貨物貿易的主管部門對這些產品實行聯網監管。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第三方產品轉口或在港澳簡單加工後進人內地市場。

在服務貿易方面,為防止跨國公司以港澳公司名義進人內地,「CEPA」對如何界定「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作了規定。充分考慮到港澳經濟高度國際化的特點,本著使港澳整體經濟受益的原則,「CEPA」中規定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須分別按港澳的法律在香港、澳門注冊成立,在港、澳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三年以上(少數敏感行業為五年以上),向特區政府納稅,多數員工為港澳居民等。這樣的規定既符合世貿組織的規則,又能防止跨國公司利用「CEPA」提前突破中國對世貿組織的承諾進入內地,對內地服務業造成影響。

(三)、「CEPA」的作用和意義

(A)「CEPA」有利於港澳經濟結構的調整和持續發展

隨著製造業的轉移,香港、澳門經濟都以服務業為主。經濟的發展都存在一定的結構性問題。「CEPA」將港澳經濟與內地更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為港澳的經濟發展提供了資源和空間,有利於港澳經濟結構調整,保證經濟的持續發展。

服務業方面,通過「CEPA」,港澳服務業進入內地的時間比其他世貿組織成員提前,進入的領域、地域範圍都有較大拓展,准入門檻也大幅降低。這些措施將為港澳服務業尤其是佔其經濟主體的中小企業提供良好的發展機遇和廣闊空間,以形成新的競爭優勢,鞏固和發展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和離岸服務樞紐功能,促進澳門服務業的發展。

(二)(本文是作者在《第十九屆海峽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上發表的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