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關係條例」應當局部修訂不宜總修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章孝嚴前日在「立法院」施政總質詢時,要求「行政院」承諾大幅檢討十年之內未曾進行大規模修正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下同〕。「行政院長」游錫?在答詢時表示,由於涉及層面廣泛,他無法承諾,但「行政院」將盡力而為。

創設於一九九二年的「兩岸關係條例」,在經過整整十年的實踐之後,已有許多條文不合時宜,成為兩岸關係發展及兩岸經貿、文化、科技、教育交流的障礙。比如,近日成為熱門話題的禁止大陸出版品進口、販賣問題,就是「新聞局」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為。據「新聞局」人士表示,「新聞局」採取相關舉措,是處於進退兩難境地:如果嚴格執法,很明顯地是與當前台灣社會對大陸出版品需求甚殷的實際需要情況脫節,而且也不符合「WTO」的自由貿易原則及「知識無界限」的精神;但如果不採取查禁行動,又將會形成執法機關不執法的情況,有損台灣的法治形像。就連具有「台獨」背景的「新聞局長」葉國興,昨日也在「立法院」備詢時指出,禁止大陸出版品進口、販賣,已經是前一個時代的法律,不合時宜。「新聞局」已經加緊調整法令,將於本周內邀請書商及專家學者共同舉行公聽會,在兩周之內提出修法方向,並於最短時程內完成修法。另外,台灣當局要實施「小三通」及一些開放政策,也受到「兩岸關係條例」的限制,就只好以「特案」的方式處理,包括訂定《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及《離島發展條例》。

當然,我們並不能完全否定台灣當局十年前制訂「兩岸關係條例」的立法動機及意圖。這是因為,它畢竟是在兩岸隔絕、互不相往來四十二年之後,在兩岸敵意仍未消除之際,而且是在兩岸共同協商訂立法規的條件尚未成熟的情況下,有條件地解除了關於兩岸人民交往的許多方面的禁令,為兩岸通商、通航、投資或技術合作、勞務輸出入、金融往來、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貨幣兌換等等方面的交往提供了合法依據。從前是絕對禁止的行為,「條例」中均規定為「經許可」而後可為,這不能不被視為重大的進步。更重要的是,「兩岸關係條例」仍然宣示「一個中國」立場,宣示「統一」目標,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抑制島內的分離傾向,為兩岸官方未來談判統一問題確立起碼的前提。

然而,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兩岸關係條例」即時是在當時,亦已暴露出其阻礙兩岸關係健康發展的另一面。比如,由於它堅持「中華民國」的「法統」,使「一國兩區」、「一國兩府」或「一國兩政治實體」的理念法律化,就為台灣當局維持分裂現狀,維持偏安局面,阻礙兩岸關係取得突破性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又如,「條例」將兩岸交流行為嚴格限制於民間層次,刻意排除兩岸官方交往與合作,使兩岸交往落入其所設定的「一個中國〔中華民國〕、兩個政治實體」的框架模式中,以此對抗「一國兩制」的構想。

在技術層面上,「兩岸關係條例」也為兩岸人民的交往交流設置了許多阻礙。本文前面所述的禁止大陸出版品進口、販賣問題,就是一例。而在其他方面的設障行為,也比比皆是。比如,「條例」第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台灣的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許可行至大陸,否則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處罰之重,在台灣地區的立法中也是罕見的。很顯然,台灣當局是試圖採用嚴厲刑罰的手段來阻撓「三通」的早日實現。又如,「條例」以「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為理由,通篇帶有對大陸人民實行歧視政策。在民商事權利和法律地位上,對大陸人民作了極不平等的規定。其第六十七條規定,「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個人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超過部份,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有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第六十九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亦不得承租土地法第十七條所列各款土地」;第十一條規定,「經許可受僱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時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僱主及工作」。再如,「條例」對大陸人民進行了諸多限制,從「條例」的全文來看,「不得」二字出現的頻率最高,內容上基本上著重於防範性的規定。雖然它允許大陸居民到台灣定居,但是規定的條件又非常苛刻,可提出申請的人大部份屬於本應無條件回台定居的原有台籍或原國民黨政府的軍政人員;雖然允許大陸居民赴台探親、奔喪,但又要經過某某部門的嚴格審批,這對擴大兩岸交往和雙方交流及提高交流層次,都是極為不利的。

因此,「兩岸關係條例」應當修訂,否則就無法適應十年來兩岸人民交往交流的實際情況。然而,究竟是部份修訂,還是像章孝嚴提出的「全盤修訂」,則需要從長計議、審慎研究。這是因為,十年前「兩岸關係條例」制訂時的背景,是「國統會」剛制訂了「國統綱領」,並就「一個中國」的涵義作成了決議。當時,反對「台獨」、主張統一的郝柏村、梁肅戎,分別出任「行政院長」和「立法院長」。因此,「條例」盡管強調了「一國兩政治實體」的定位,但畢竟它仍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承認大陸地區是指台灣地區以外的中國領土,兩岸人民都是中國人;承認兩岸的分裂是特殊的歷史原因造成的,最終必將走向統一,其內文第一條的第一句「國家統一前」,就已明確了追求兩岸統一的傾向。故此,它在客觀上對促進兩岸交流,抵制「台獨」和「兩個中國」的言行,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但在這十年來,由於李登輝刻意營造「兩國論」的社會政治氛圍,也由於反「台獨」的政治人物已在政壇上失去了主導地位,再加上黨綱中含有「台獨」訴求的民進黨已成為執政黨,「泛綠軍」亦佔據了「立法院」近半議席,故如果「總修」「兩岸關係條例」,可能會被修改成帶有「兩國論」色彩,甚至將前述的「國家統一前」也給拿掉。實際上,一九九七年三月「立法院」審議「港澳關係條例」時,就被民進黨籍「立委」拿掉了「草案」中的「國家統一前」的字句。在民進黨尚處於在野地位之時,就已對「國家統一前」開了刀;如果在民進黨已經執政的今日「總修」「條例」,就難保民進黨籍及台聯黨籍「立委」不會把「條例」中含有的「一個中國」因素全部將之剔除。相反,如果是像前幾年那樣,是因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陸續對「條例」中的個別條文進行修訂,就可避免去碰觸「條例」中所貫徹的「一個中國」精神。因此,章孝嚴的「總修兩岸關係條例」提議,可能會在客觀上造成「畫虎不成反類犬」的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