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探親政策逗留日期計算都能體現公平原則 期望探親政策逗留日期計算都能體現公平原則

據香港媒體日前報導,「港人內地直系親屬可獲發多次來港探親簽註的安排,預計很快可以得到落實。入境處副處長黎棟國和助理處長周國泉等四人日前前往北京磋商有關的細節,具體安排可望於月底公佈。消息人士透露,構思中的安排是內地公安可向港人直系親屬發出一年內多次來港探親簽註,但每次在港逗留時間會較現時的三個月為短,目的是杜絕申請者藉著持有多次往來雙程証留港當「黑工」。目前,內地居民可憑五種理由申請單程証來港定居,包括夫妻團聚、照顧香港無依靠父母、無依靠老人投靠香港親屬、無依靠兒童投靠香港親屬和繼承遣產。有關人士強調,事實上,除申請單程証外,內地居民還可以申請雙程証或參加香港遊來港探親。現時,有近親在港的內地居民可以申請雙程証每年來港探親不多於兩次,每次留港不超過三個月。若新的措施得以落實,可讓港人內地子女有更多機會與在港的家人團聚,而此項措施相信亦有利於部份沒有資格申請單程証來港定居的居留權敗訴人士回鄉後,再次申請回港探親。」

這一研擬中的措施是一個人道主義的措施,也符合探親權利的國際慣例。雖然說,在香港〔澳門〕回歸之後,內地公安部門已對港〔澳〕居民在內地的親屬申請持雙程証來港〔澳〕探親的相關規定及手續程序,已一再放寬,從過去的每三年只可申請一次,放寬到每年可申請兩次,但仍未能符合國際慣例上的「隨時會親」權利。另外,每年可探親兩次,每次留港〔澳〕不超過三個月的做法,也不切合實際。因為正常探親人士,一般在內地都有職業,在市場經濟主導之下,探親者不可能長期放下工作來港澳探親,這就可能會形成兩個極端:一是某些人利用三個月的探親期在港澳非法打「黑工」,違反當地法律;二是多數人往往未能用完三個月的探親期限就返回內地,浪費了經過申請才獲批准的探親期限權利。在改採內地公安部門向港人直系親屬發出一年內多次赴港探親簽註,但在港逗留時間較短的方法之後,港人在內地的直系親屬只要有假期,尤其是元旦、春節、「五、一」、國慶長假,就可隨時赴港探親,既符合「人道」精神,又不影響探親者在內地的工作,兩全其美。

其實,這種多次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証,現時就已經存在,但一般是發給往來港澳地區從事業務、培訓等非公務活動者使用。其具體做法,是在「往來港澳通行証」〔即「雙程証」〕上加蓋相應簽註,簽註上標明類別、有效期限、有效次數及每次在港澳停留時間等。其中,商務簽註分一次、兩次和多次使用三種,一次簽註的有效期為十五天,二次簽註的有效期為一個月,多次簽註的有效期為一個月、三個月或者六個月,持証人每次在港澳停留時間為七天或者十四天。簽註期滿後可以加簽,「通行証」蓋滿出入境驗屹章後也可以換領新的「雙程証」。駕駛簽註則發給駕駛往返香港、澳門與內地交通工具人員,簽註有效期為一個月至十二個月,但不得超過港、澳特區政府簽發通行証的有效期。持証人在有效期內可多次赴港澳,每次在港澳停留時間不超過七天。香港媒體所報導的「港人內地直系親屬可獲發多次來港探親簽註的安排」,可能就是將「商務簽註」的做法,延擴至探親方面。如是這樣,港人在內地的直系親屬在申請「雙程証」時,可獲發給一個五年有效,並可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五年的「雙程証」,公安機關在該「雙程証」上加蓋有效期為一年的多次出入簽註,並註明每次在香港逗留的時間不超過七天。在簽註有效期內,持証人可隨時前往香港,但在香港逗留的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七天。在一年簽註期滿後,可再申請有效期為一年,可多次出入的加簽。餘類推。

據香港媒體所報導,這一便民措施目前只在香港實施,實際上也只是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的負責人前往北京進行磋商,應是尚未惠及澳門。中央現時只是考慮對香港居民在內地親屬實施這一便民措施,看來主要是針對有一些滯港內地居民在「居留權案」販訴後必須返回內地,但又沒有資格申請單程証赴港定居的情況,方便他們日後赴港探親,以紓緩緊張氣氛、疏導民怨。

澳門沒有發生「居留權風波」,是否對澳門居民在內地的親屬就不適宜延用這種人道措施?看來這種理由〔倘有的話〕是不能成立的。這是因為,家庭團聚的探親權是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不能向一部份公民提供卻不施予另一部份公民。既然香港、澳門都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也既然兩個特區都是同樣實行「一國兩制」的方針,就沒有理由「大細超」,人為地製造「大香港小澳門」。

談到「大細超」,現時在對待往來港澳「通行証」的在港澳逗留時間計算方面,就存在著另一種形式的「大細超」,這就是對「往來港澳特區通行証」的每次在港澳地區逗留的時間,是按照國際慣例,不將出境當日計算在內的。但對多次出入的「往來港澳通行証」的在港澳逗留時間的計算,則是將出境首日也包含在內。比如,持証人的「簽注」如是規定「每次在港澳停留期限不能超過七天」,如持証人是四月二日出境,就必須在四月八日之前入境;如在四月九日入境,就被視為「簽注愈期」,予以罰款五百元人民幣處理。這個標准令本應可在港澳停留七天的內地居民,實際上只是在港澳地區停留了六天。而國際慣例是不將出〔入〕境首日計算在內的,就是「一個中國」架構之下的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和台灣地區,都是如此,對「准予逗留」時間的計算標准,是不包含首日在內的。比如,如果准予逗留七日,如是四月二日入境,則准予逗留到四月九日,在四月九日午夜十二時之前離境,均不算違例。

但拱北邊檢站的計算標准,則是將首日包含在內。這種對同是持「通行証」的內地中國公民施予不同待遇的做法,有違中國已經簽署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所凸顯的「人人平等」的精神,在中國公民之間製造不公平、不平等。希望,在內地公安部門對港澳居民內地親屬實施新的探親政策之際,能夠乘此機會改正這種不公平、不平等狀態,亦即對持「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証」前往港澳特區探親的內地公民的每次在港澳逗留日期的計算,也按照國際慣例,不將出境當日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