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關切台圖加入世衛大會調整策略新動向

自美國國務院根據布殊總統簽發的第二七三九號法案,在兩個星期內提出了執行報告,指出台灣當局企圖以「中華民國〔台灣〕」的名義爭取加入「世界衛生大會」〔WHA〕,是「根本不可能的任務」之後,台灣當局似是已吸取「教訓」,悄悄地調整了企圖加入「WHO」的策略。實際上,台灣當局的「外交部」和「衛生署」在昨日聯合舉行的「爭取台灣參加世界衛生組織」記者會上,「外交部」提出的報告書就透露,為達到參加「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目標,台灣當局將是以「衛生實體」的新思維申請參與「WHO」。

這是一個重要的新動向。這是因為,按照「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的規定及「WHO」的慣例,它是允許某些「准國家實體」和「非國家實體」成為「WHA」的「觀察員」,及「WHO」的「准會員」的。比如,目前已獲准成為「WHA」的「觀察員」及「WHO」的「准會員」的「非國家實體」,就有國際紅十字會、國際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聯合會,「准國家實體」也有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和馬爾他騎士團等。另外,在國際公法上被視為「國家實體」的梵蒂岡,也是「WHA」的「觀察員」。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的規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最高權力及決策機構,是「世界衛生大會」〔WHA〕。「WHA」每年五月中旬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決定「WHO」的各項政策與方案,並通過預算等。此外,「WHA」還有權通過有關世界衛生的協定或公約,可以制定各種規章制度,以及有關預防傳染病蔓延的衛生及檢疫的條件與方法,統一疾病、死因及公共衛生實踐的名稱,治療程序的國際通用標准,適用於國際的生物、藥物及其他類似製品的廣告及標記等。與此同時,「WHA」還選舉產生「WHO」的執行委員會成員,並對新會員、「准會員」及「觀察員」的申請進行表決。而「WHO」的執行委員會則是「WHO」的最高執行機構,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籌劃大會的工作並執行大會的決議。執行委員會由「WHA」按地域公勻分配原則選出三十個成員國指派同樣數目的人員組成,任期三年。各成員國所派代表應在衛生方面有專門知識。中國和美國都不是本屆執行委員會的成員。「WHO」還設有秘書處,這是「WHO」的日常工作執行機構,其行政首長為總幹事,任期五年,可以連任。此外,「WHO」在世界各地區還設有六個區域委員會,每個委員會都有其辦事處,分別在各地進行工作。

本欄曾引述由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梁西撰類,分別由武漢大學出版社和台灣志一出版社出版的《國際組織法》一書的論述,及「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第八條的規定,指出在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國際電信聯盟、萬國郵政聯盟等聯合國專門機構中,是允許在有關專業領域內享有某種管理權的非自治領土或地區參加其組織,以便在更廣泛的範圍內進行必要的協作。不過,這種成員的權利常常受到一定限制,稱為「准會員」。這種成員雖然可以利用組織的各種服務與援助,並可提出各種建議,但是在大會、理事會等主要機關中,在財政經費等重要事項上,往往不能享有表決權。

而由北京大學國際法學教授饒戈平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教育法學教材•國際組織法》一書也指出,一些國際組織中有一些權利受到限制的特殊成員體,稱為「准會員」。在許多情況下,國際組織存在這種「准會員」的目的是為了便於一些非獨立國家的自治領土也能參與本組織的活動。有一些非自治領土在取得獨立以後,在未被吸收為完全會員之前,將繼續以「准會員」的身份在該國際組織內活動。一般而言,「准會員」在國際組織的重要機構中沒有表決權和選舉和被選舉權。該書還特地指出,以「世界衛生組織」為例,「准會員」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一、可以參加「世界衛生組織」的大會和主要委員會的討論,但沒有表決權;二、除總務委員會、証書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外,可以參加其他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討論,擁有表決權並可以在這些機構中擔任公職;三、有權對「世界衛生大會」的議事日程提出議題建議;四、有權和正式會員國一樣得到通知、文件、報告和會議紀錄;五、有權和正式會員國一樣參加大會召集的特別會議;六、盡管「准會員」與成員國承擔同樣的義務,但在交納會費時由於其在國際組織中的權利有限,其會費也得到相應的減免。第三屆「世界衛生大會」作出決定,「准會員」只交三個單位,而成員國最少的要交五個單位,最高的會費額度交四千三百零六個單位。饒戈平還進一步指出,「世界衛生組織」對「准會員」的上述規定已為許多國際組織所仿效。聯合國的一些地區經濟合作組織也有「准會員」,如「亞太經濟與社會委員會」、「拉美經濟委員會」和「非洲經濟委員會」。這些地區的非主權領土也可以成為這些聯合國機構的「准會員」。一些區域性國際組織也有「準會員」。加拿大和美國以前曾是「歐洲經濟合作組織」的「准會員」,可以派「觀察員」出席該組織的會議,並能得到該組織的會議文件。

由此可見,「世界衛生組織」是聯合國諸專門機構中,容納「准會員」的「鼻祖」及典型單位。也正因為如此,台灣當局才以「世界衛生組織」作為參加聯合國專門機構的「突破口」。然而,由於台灣當局以往是以「中華民國〔台灣〕」的名義申請為「WHA」的「觀察員」及「WHO」的「准會員」的,故受到「WHO」一百八十九個會員國中的絕大多數會員國的堅決抵制,它們均以「一個中國」原則為由,否決了台灣當局的申請,使台灣當局自一九九七年起屢遭挫敗。

而台灣當局的「外交部」及「衛生署」昨日調整策略,改以功能性「衛生實體」的名義參與「WHA」,則可能會令「WHO」中的一些會員國有所迷惑和動搖。實際上,台灣當局准備呈送給「WHO」各會員國的「說貼」就聲稱,當前許多功能性國際與區域組織的活動都強調從功能性的專業角度,接納各種功能性實體參與功能性國際組織,這是二十一世紀的國際新趨勢。在這一新趨勢之下,台灣以「關稅領域」作為會員身份參加「WHO」,以「漁捕實體」作為會員資格參與「中西太平洋高度迴遊魚群保育及管理合約」,以「經濟體」身份成為「APEC」的會員,以及以「運動實體」作為會員資格參加國際奧委會。為此,台灣以功能性「衛生實體」參加「WHO」,不應引起主權爭議,也不會涉及「一個中國」問題。而台灣對「WHO」參與的申請僅弘調以「觀察員」的身份參加「WHA」大會,就是要展現台灣願意在「WHO」體制內避免主權政治爭議的善意……云云。

在這一新動向面前,如果北京仍是以「主權國家才有權參加WHO」為由,阻遏台灣當局的圖謀,似是說服力不強。最有效的辦法,還是繼續對「WHO」的大多數會員國進行遊說工作,只要有過半數〔九十六個〕的會員國對台灣當局的申請投下反對票,就不管台灣當局耍出什麼新花招,都將無法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