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律師性格」一日間正反兩次顯現

持平而論,陳水扁就任「總統」的兩年來,他的「四不一沒有」、「憲法一中」等言論,與民進黨的「台獨黨綱」、「全民公投論」比較,確是拉開了距離。因此,有人根據他在從政之前長期從事律師職業的情況,指出陳水扁是「律師性格」,可以根據「案情」的需要,隨時調整其「訴訟」策略,甚至還可以作出一百八十度的轉變。這與李登輝的日本式「使命感」,亦即懷有清晰具體的奮鬥目標,不管遇到什麼樣的挫折困難也不會放棄的堅韌崛強性格,是不一樣的。

陳水扁似是受落了「律師性格」這一評價了。昨早他在與台灣媒體主管談及推動兩岸談判可能會遭遇的困難時,就流露出其「律師本色」,表示對於即將展開的「三通」談判,台灣方面要做到彈性、務實,「政府」當然有「政府」的角色,公權力的執行,「政府」功能的發揮,都是不可迴避、割捨的,但對於「三通」談判,包括由誰出面去談,由誰簽署協議,都可以彈性。港澳台航線談判可以這樣做,「三通」也不是不能用相同的道理和思維來處理。因此,在「三通」談判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如何做到「政府」一定的參與、主導、介入、授權、委任,但「政府」未必要站在第一線,或在文字上有其名份。陳水扁還將此「新策略」歸納為「律師性格」,並強調「律師性格是要彈性、務實的解決問題,不是死背法條,而是活用法條」。

陳水扁的「兩岸通航談判可以授權民間業者協商處理」的說法,與台灣當局過去對待「三通」的頑固態度相比,確是有所進步,並有所回應錢其琛副總理關於「只要把兩岸直接『三通』視為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就完全可以通過民間對民間、行業對行業、公司對公司協商的辦法,進行談判」的政策性談話。當然,陳水扁只是強調了「民間對民間」,而迴避了「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這個必要前提,這就使陳水扁對「三通」談判的善意,打了折扣。

不過,從男一角度看,如果陳水扁的這番談判內容的確就是台灣當局的最新政策的話,既然他已談及到「授權民間進行『三通』談判」,就等於在客觀上承認這個談判是屬於「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這是因為,只有一個國家內務事務的談判,才可以民間的形式進行;而如果是跨國間的談判,就必然是由兩個國家的外交及交通主管部門出面進行。因此,只要台灣當局同意以「民間對民間、行業對行業、公司對公司」的方式進行「三通」談判,這實質上已等於是排除了將其視為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談判,而無須將「一個中國」宣讀於口中,這就是「手中無劍,心中有劍」的道理。實際上,澳台航線的談判,在談判的過程中及所簽署的議協,也沒有明確提及「一個中國」原則,但由於是採用民間對民間的方式,就被視為是一個國家內部事務的談判。而昨早陳水扁亦談及到以台港澳航線談判的模式進行「三通」談判,這實質上已帶有默認錢其琛副總理政策宣示的意思。何況,錢其琛在作出此番政策宣示時,也有過如將兩岸直接「三通」視為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採用民間對民間、行業對行業、公司對公司的方式進行談判,在談判過程中可不必將「一個中國」原則宣諸於口上的說法。

因此,陳水扁昨早的談話內容,很明顯地是與北京方面的立場靠攏了一大步。如此話當真,應是陳水扁「律師性格」的正面發揮,他所說的「兩岸『三通』是必走的一條路」當可付諸實現。而他在接任黨主席之後,如能透過繼續以位高權輕的「總統府資政」等職位架空立場傾「獨」的民進黨大老,來防止他們以「台獨原教旨主義」來干擾影響民進黨的政策立場,並運用自己在黨內的「定於一尊」地位,及過去曾多次調和折中黨內路線〔包括修改「台獨黨綱」〕的手法實踐,來主導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廢除「台獨黨綱」,那麼,他在「大膽講話」中提出的各種訴求,又何愁不能達到?!

但令人遺憾的是,陳水扁「授權民間談判三通」的「律師性格」談話話音剛落,即引致「陸委會」和「國安系統」的強烈反彈。在「陸委會」主委蔡英文與陳水扁直接通電話確認這番談話的內容之後,陳水扁又再發揮其「律師性格」──但卻是反面運用,透過「陸委會」向外界「澄清」說,他並未說過「可授權民間談判」,而是指「可透過或委托民間」的方式來協助「三通」問題的談判,包括資料搜集或與對方溝通。「陸委會」副主委詹宏志還進一步解讀說,「授權」與「委托」,在法律效力上是不一樣的:「授權」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委托」並沒有法律的效力,只是屬於協助性的溝通功能。詹志宏還代替陳水扁解釋說,陳水扁目前只是考慮委托或透過民間來協助「三通」的談判,並沒有說就要這樣做。海基會目前仍是「政府」唯一授權處理涉及兩岸公權力事務的管道。

如果「陸委會」所轉述的內容及所解讀的說法是符合陳水扁的本意的話,那麼,陳水扁昨日上、下午兩次所發揮的「律師性格」,正好就是兩個「一百八十度的轉變」,轉回到原點。上午的正面表現,被下午的背道而馳所推翻,這亦是典型的「律師性格」的表現。

更正:昨日本欄第四段第十五行「極右端」為「極左端」之誤,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