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旅遊新舉措展現善意惟仍待進一步改善 赴台旅遊新舉措展現善意惟仍待進一步改善

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昨日公佈了放寬旅居澳門三類中國大陸人士赴 台旅遊的具體規定及措施。按此規定,來澳定居滿四年但尚未滿七年的「內地新移民」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澳門就讀的內地學生及其隨行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及在澳門工作滿四年的中資機構內地外派人員、內地勞務人員及其隨行配偶和直系親屬,都可以參加旅行團並以「團進團出」方式赴台旅遊。而澳門永久居民及其隨行配偶及直系親屬,也是該項放寬政策的受惠者。

這是台灣當局實施的允許大陸人士赴台旅遊政策的第二階段。其中第一階段自四月十日起實施,受惠對眾是旅居海外的大陸人士;第二階段則是旅居港澳的大陸人士。日後還將實施第三階段,允許大陸居民赴台旅遊。

這也是台灣當局繼去年八月實施的曾持有入台証件並曾赴台的港澳居民可在台灣落地辦証手續之後,進一步放寬對港澳居民入境台灣的限制,使到受「港澳關係條例」影響的部份港澳居民,也能與旅居港澳的大陸人士一道,可赴

台灣旅遊。

總之,台灣當局的這一舉措,在一定程度上兌現了「陸委會」於去年六月一日發表的《宏觀與務實──現階段港澳政策》中所宣示的「以善意、務實及服務為出發點」,及「改善來台港澳人士相關措施」的諾言,對加強澳台人民以至兩岸人民的交往,具有積極的意義。

澳門回歸後,澳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其與台灣地區的關係已成為兩岸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一個中國」原則和「澳門錢七條」的規定,「九九」後澳台兩地原有的各種民間交流關係,包括人員往來等,基本不變。而台灣當局的《港澳政策白皮書》也聲稱,「九七」、「九九」後,將香港、澳門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的「特別區域」,持續與港澳間之各項往來,不適用「兩岸關係條例」,以免損及港澳同胞之權益,並避免台灣與港澳關係之倒退。去年六月一日,「陸委會」所發表的「現階段港澳政策白皮書」,亦聲稱「以改善、關懷及務實之立場協助解決港澳人士來台及在台所遭遇之問題,並加強聯繫,提供諮詢,檢討、改進相關措施,以維護港澳人士之權益」。

然而,按照「港澳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港澳居民申請赴台的條件限制方面,卻是「不進反退」。這是因為,在香港、澳門分別回歸前,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在港澳地區

w居滿四年的「內地新移民」可申請「入台証」。而在「港澳關係條例」生效後,卻以港、澳兩個「基本法」規定只有在港澳地區連續居住滿七年的「內地新移民」才分別享有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為藉口,將這部份居民申請「入台証」的居港澳年期條件提升至七年;未住滿七年的港澳新居民如需赴台,就須按照大陸居民赴台申請赴台的辦法處理。致使已居住滿四年但尚未住滿七年的港澳新居民,被剝奪了原來就享有的申請赴台權利。為此,有不少港澳居民曾對這種「不進反退」現象提出了批評。

現在,台灣當局赴台實施放寬旅居港澳的大陸人士赴台旅遊措施之機,亦讓已在港澳定居滿四年但尚未滿七年的原大陸居民搭上這趟「順風車」。這顯示出台灣當局已經注意到了港澳居民的批評意見,並有意予以改進。不過,從理論及實踐上來說,台灣當局並未對「港澳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讓步。這是因為,前述放寬措施,仍是將這部分居民視作為受「兩岸關係條例」規範的「大陸人民」。實際上,他們如欲到台灣旅遊,所需辦理的手續與旅居澳門滿四年的大陸學生、外派人員及勞務人員相同。而按澳門特區的有關規定,這些旅居澳門的大陸人士,即使是住滿七年,也不享有澳門特區的永久居留權,而在澳門連續居住滿七年的「內地新移民」,則是可以轉為永久性居民的。

台灣當局之所以未能對在澳門居住滿四年但尚未滿七年的新居民回復到「九九」前的待遇,可能是未能具體察分澳門與香港的居留權制度有所不同的緣故,而作出了「一刀切」的決定。實際上,按香港的居留制度,大陸在港就讀學生、外派人員及勞務人員,只需在港居留滿七年,就享有永久居留權。這樣,就將「澳門居民」與「旅居澳門的大陸人員」混淆在一起。

實際上,昨日宣佈的「放寬赴台旅遊」措施,將會受到「團進團出」,每團最少七人,及在台灣停留時間不超過十日的侷限,而按「港澳居民進入台灣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中辦「入台証」的澳門居民,則不受這几項規定的限制,亦即可個人自行入境,並可在台灣停留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三個月〕。

因此,我們建議台灣有關部門,深入了解香港、澳門兩個特區對居留權制度的不同之處,從而具體問題具體處理,向在澳門定居已滿四年的新居民恢復過往的申辦「入台証」的權利。這樣,就不但是實事求是的態度,而且將能更好地落實「善意、務實、服務」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