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僑民身份立法可能會衝擊澳門勞力市場 台當局僑民身份立法可能會衝擊澳門勞力市場

台灣地區的「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昨日上午初審通過《華僑身份証明條例〔草案〕》,賦予僑民身份証明法源基礎。該「草案」規定,只要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兩年每年在僑居地居住八個月,或自台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住十年以上,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四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得申請華僑身份証明。不過,該「草案」又明訂,大陸地區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或持有大陸護照者,不具有僑民身分,故不得申請「華僑身份証明書」。

由於這個《華僑身份証明條例〔草案〕》涉及到澳門居民,而按「港澳關係條例」規定,澳門回歸後澳門居民前往台灣地區就業、就學、向銀行貸款等,必須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故此,如果該「法案」關於「澳門居民不具有僑民身份,不得申請華僑身份証明書」的規定是追溯對「九九」前已領取「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生效的話,那麼,正在台灣地區打工的一萬多名澳門居民就將會被剝奪在台灣打工的權利,並將會被迫回流澳門,對失業率偏高的澳門勞動力市場造成災難性的影響,進而損害澳門地區的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另外,澳門地區的高中畢業生也將失去一個升讀大學的途徑,或是前往台灣地區升大享受不到僑生的各種優惠。因此,澳門特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澳門相關團體,應當密切注視這一事態的發展。

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陸委會」委托蔡英文、翁松燃主持研擬「港澳關係條例」時,在其「諮詢意見稿」的第九條擬定:「香港或澳門人民受聘僱在台灣地區工作,准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當時,由於港澳居民對台灣當局的《就業服務法》並不熟悉,故對此一條文將分別會在「九七」、「九九」後對港澳居民的原有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不甚了了,也並不著急。一九九六年初,筆者趁到台灣採訪之機,到相關部門申領了《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例,發現問題相當嚴重。因為按其規定,在「九七」和「九九」後,香港和澳門居民再也不能像港澳回歸前那樣,只須持「入台証」進入台灣後,就可擁有合法打工就業的權利;而是必須比照外國人到台灣就業的辦法,事先向台灣當局有關部門申領「就業証」後,才可受台灣公私僱主的聘僱。受此制度轉變的影響,當時在台灣打工的一萬六千多名原籍福建的澳門居民,可能將會有絕大部份被迫回流澳門,這將會對澳門的就業市場造成很大的衝擊,尤其是不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初期的社會穩定。

為此,筆者曾在本欄連續多日分析《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關於「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指出當時在台灣打工的一萬六千多名澳門居民,絕大部份都是非專業性勞工,不具比照「外國人受僱」所需的工程師、教授、運動員等專業資格,就必然會被趕回澳門。筆者還根據此情況撰寫論文,分別在「兩岸關係研討會」和「台澳關係研討會」上發表。一九九六年十月,筆者還趁再次到台灣採訪之機,當面向當時的「陸委會」港澳處處長張良任反映這一問題並指出其將會引發的嚴重後果。

張良任十分重視這一問題,很有誠意地意圖加以補救。但此時因「九七」逼近,「港澳關係條例」必須加緊履行立法程序,已從「諮詢意見稿」進入到「草案」階段,並已由「行政院」提交「立法院」審議,無法動大手術。也由於台灣當局要堅持其「法統尊嚴」,不可能放棄其「操之於我」的立法意圖。但台灣當局畢竟也不願因此而損害港澳居民權益,及給未來的澳門特區政府製造麻煩,以免授人以柄。故此,「陸委會」會同「勞委會」、「僑委會」等相關機構,採取了在「草案」的第四條增設第三項「前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份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

,在本條例施行前之既得利益,應予以維護」的辦法,予以補救。

按此新增條文內容及「僑委會」發佈的《華僑身份証明書核發辦法》規定,在「九七」、「九九」之前,在香港或澳門地區出生或居住四年以上的華裔人士,可具有「中華民國華僑」的身份。他們在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可憑港澳地區永久居留身份証明文件及「入台証」副本,申請「華僑身份証明書」。因此,澳門回歸前曾持有「入台証」的,可採用在「九九」前向「僑委會」申請「華僑身份証明書」的辦法,保留「九九」後繼續在台灣工作的權利。另外,當時已在台灣工作的澳門居民,亦可在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後不受限制地在台灣工作。但在「九九」之後才打算赴台工作的澳門居民,就必須比照「外國人受聘」的辦法處理,只有其得到許可後才能在台就業了。也就是說,以「九九」為界,已在台工作者不受影響;其後才赴台工作者,則受限制甚嚴。

該補救措施不但保障了一萬多名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繼續就業的權益,而且也保障了部份香港居民到台灣工作的權益,包括經常到台灣登台演出及拍片的香港知名藝員的權益。實際上,在「九七」前,劉德華、梅艷芳等藝員就紛紛趕到香港中華旅行社及華僑旅運社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而符合條件的澳門居民,也大多在「九九」前親自或委托在台親友到「僑委會」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

但昨日「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初審通過的《華僑身份証明條例〔草案〕》,卻訂明「大陸地區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或持有大陸地區護照者,不具有僑民身份」。如果這一條文的法律效力是追溯對「九九」前已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生效的話,就不但是將會發生本文前述的迫使一萬多名在台灣務工的澳門居民回流澳門的情況,而且也將與「港澳關係條例」的第四條第三項發生法律衝突。因此,我們希望台灣當局及其有關部門,能夠及早釐清這一問題,並搶在該「草案」通過「三讀」之前,予以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