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府宜盡早與珠海市協商並簽署用地租賃協議 澳府宜盡早與珠海市協商並簽署用地租賃協議

自國務院就澳門利用珠海土地興建新邊檢大樓有關問題分別函覆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之後〔該函全文請參閱本欄五月二十九日報導〕,有關澳門與珠海交接地帶的邊境管理,發生了一些妙微的變化。已經「公開化」亦即是過境旅客可以直接觀察得到的,有以下幾點:一、原廣東省公安武警邊防總隊在靠近澳門關閘設置的「前哨崗亭」,已經撤崗,人去亭空,而且該崗亭也因是位於澳門新聯檢大樓的施工範圍之內,遲早要拆卻,故已有拆損痕跡;二、在拱北聯檢大樓的國旗旗桿前,新劃了一道弧形黃線,並在澳門一則安置了一道鐵欄桿,這既有可能是澳門新聯檢大樓的施工地盤邊線,也有可能是經國務院同意的澳門特區與珠海市「調整後新邊界線」的標識;三、澳門警方在關閘拱門與拱北聯檢大樓旗桿之間的地段的中間,設置了兩個崗亭,並派出警察站崗駐守。至於「不公開」部分的變化,因為過境旅客未能直接觀察得到,故不得而知,但肯定是會有,而且形式和內涵可能會比可以觀察得到的更為豐富。

僅就可以直接觀察得到的內容而言,顯示了國務院關於興建澳門特區新邊檢大樓及配套設施的地段「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行政指令,已經生效並付諸實施。按照這一行政指令,澳門政府在該地段內,不但享有行政管理權,而且也享有司法管轄權。也就是說,澳門警方可以在該地段執法;澳門司法機關可以對在該地段發生的民、刑事案件進行司法審判;澳門特區的各行政執法機關,如勞工暨稽查局的稽查人員,也可對正在興建中的澳門新聯檢大樓工程進行工業安全和無証勞工的稽查;甚至連民政總署的相關人員,也可以對該地段進行衛生及無牌小販〔倘有的話〕的稽查;澳門海關也可派出人員到該處監視某些「走私水客」在該地段將不能攜帶入境的物品〔如蔬菜等〕偷塞夾帶的行為。而當節假日返澳或入境澳門的旅客擁擠,警方在關閘門樓以南安排的輪候區域難以容納、疏導人潮時,在理論上也可將輪候區域擴展到關閘門樓以北、新設邊界線欄桿以南的地段,以便於疏導人潮,使輪候旅客可避免過於擠迫而可能會發生混亂、呼吸困難。

但據媒體公開的報導稱,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對澳門新邊檢大樓工程的稽查工作,尚未行使國務院已批給澳門特區的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亦即尚未派出稽查人員進入工地內,對工業安全和是否聘用非法勞工進行稽查,只是採用權宜方式,由工程承建商嚴格查核進入工地的工人是否持有澳門建設發展辦公室發出的「邊境通行証」,而只有持澳門居民身份証的人士才可申請該種「通行証」。

為何特區政府相關部門的稽查人員尚未獲許可進入澳門新邊檢大樓工地執行稽查職責?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日前表示,這是因為,該地段的司法管轄權尚未確定,執行部門暫不進入新邊檢大樓地盤稽查,待特區政府與內地正式簽署關閘新聯檢大樓用地租賃協議後,就可明確司法管轄權問題了。

毆司長的說法,應是自有其道理,而且這確也是自覺維護澳門特區法治形像及粵澳關係的表現。尤其是邊境管理問題牽涉到國家利益,更應審慎處理。不過,這卻又使人頓感困惑:既然是澳門特區政府尚未與廣東省政府簽署該地段的用地租賃協議,亦即按歐司長所言,該地段的司法管轄權尚未確定,為何澳門特區各相關部門又那麼「明目張膽」地在拱北邊檢大樓國旗旗桿前劃線設欄及在關閘門樓以外地段設置警崗並派出警員站崗?這兩者之間究竟是否存在矛盾?──如果不是劃界置欄設崗駐警的做法,是在「司法管轄權尚未確定」之前就「搶先偷步」的話,就是勞工稽查部門失職,未有對新聯檢大樓工地行使進行勞工及安全稽查的職權。

如何界定上述兩種「各處極端」的行為是正確的,看來關鍵是在於怎樣解讀國務院的相關批示。實際上,按國務院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分別致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的「關於珠海市和澳門特區交界有關地段管轄問題的批示」所示,該地段「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從批覆之日起施行」,澳門特區相關單位在拱北邊檢大樓國旗旗桿前劃界置欄,及在「三不管」地帶設崗駐警,是具有法源及國家政務依據的,並不屬於「偷步」。相反,在國務院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批覆之後,澳門方面早就應當這樣做。何況,國務院辦公廳今年三月二十一日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澳門使用珠海土地興建新邊檢大樓有關問題的請示」覆函,只是提到駐珠海市的有關邊境管理單位的工作範圍,「按新的邊境管理線作相應調整」,並未明文規定澳門對該地段的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必須在該地段的用地租賃協議簽署後才能生效。而且更重要的是,以這兩封覆函的位階看,是國務院發出的覆函高於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的覆函。那麼,關於澳門特區開始擁有對「三不管」地段的行政管理權及司法管轄權的時間,還是應從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實施,亦即澳門特區現在就擁有這個權力。

當然,為了更好地執行國務院覆函的內容,也是為了更好地落實澳門特區政府關於禁止聘用無証勞工的法令及公共工程禁止聘用外勞的政策,澳門特區政府還是應當及早與珠海市協商並簽署該地段的用地租賃協議。由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亦即該地段並非是珠海市的「地方政府所有」土地,故也希望在協商過程中,珠海市不要提出過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