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盡早進行醫療事故法規的擬制立法工作 宜盡早進行醫療事故法規的擬制立法工作

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已於上周四正式成立並開始進行運作。據該中心主席譚錫勳表示,申訴中心是一個獨立的諮詢機構,主要針對市民在醫療活動過程中認為受到損害的投訴,範疇包括處理糾紛及事故等。但由於申訴中心是諮詢機構,沒有紀律懲戒權,故對醫療糾紛工作只有調解勸喻權,並將結論向衛生局長呈報,由局長處理。

按照醫政管理的制度,凡在醫療工作中,由於工作人員的責任和技術原因,發生了錯誤,造成傷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並累及功能障礙或病情加附等不良後果者,應屬「醫療事故」。凡未造成不良後果者為「醫療差錯」。如是認真負責地為傷病者服務,在救治的過程中盡了最大努力,但因病情危重,搶救無效,或限於醫學科學水平和客觀條件,以致發生難以預料的意外或難免的後遺症者,不能算作醫療事故。積極預防和正確處理醫療事故,是加強醫政管理,建立醫療護理質量,提高醫護人員職業道德,辦好醫療的一個重要方面。各公私醫療機構必須加強科學管理,建立醫療技術水平,「以人為本」地為傷病員服務,切實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醫療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處理。為此,應當以法治的觀點,建立起處理醫療事故的機制,並制訂處理醫療事故的法規,組建醫療事故鑒定或評估機構,並要有有威信、醫療技術水平較高的醫務人員及各方面的代表參加,對所發生的醫療事故進行認真地調查,傾聽各方面意見,經研究分析、討論,做出實事求是的正確判斷,總結吸收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並作出對醫療事故進行賠償的決定。在處理時要本著教育從嚴、處理從寬的原則,既要看事故的後果和性質,又要看發生事故的原因、情節,全面考慮,分別對待。當然,如果醫療事故的責任者是觸及刑律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目前,澳門只有醫療事故的鑑定〔評估〕機制,尚未就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立法,也就等於是「只有槍,沒有子彈」,這就使本澳的醫療事故處理機構仍然欠缺完整性,也未能納入規範化軌道。很遺憾,我們翻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統籌編制的《短、中期法規草疑/修改計划進度表》,有關「醫療事故法規」的擬制是被安排在中期〔即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進行,這就令到「醫療事故法規」與「評估小組」未能同步運作實施,並使到「評估小組」未能發揮最佳的作用。為了改進這種不平衡、不匹配、不協調的狀況,看來特區政府相關部門有必要將「醫療事故法規」擬制工作的進程,適當調整提前。

誠然,「醫療事故法規」在澳門是一項「空白」,要「無中生有」地進行擬制該法案的工作,確有不少困難。不過,如果能夠靈活一些,參考其他一些地區現成的「醫療事故法」,是可以拔高起步點,及少走許多彎路的。在這方面,內地有關處理醫療事故的法規及立法態度,就值得澳門好好參考學習。

實際上,中央在醫療事故處理立法方面,是積累了豐實的經驗的。最初,是國務院於一九八七年六月頒佈了《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對醫療事故的鑑定、分類和等級、處理程序,做了明確規定。國務院隨於一九八八年五月下達《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對各地在貫徹執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過程中提出的一些問題作了說明:一、關於醫療事故的概念。(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病護理工作中的過失;(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4)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這種程度,不認定為醫療事故。二、醫療事故的分類與等級。三、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1)關於申訴和訴訟問題;(2)關於「個人開業」回題;(3)關於屍檢問題;(4)關於病歷的保管與查閱。四、醫療事故的鑑定。(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組成;(2)鑑定委員會的性質和任務;(3)鑑定費和鑑定書。五、醫療事故的處理。(1)關於醫療事故責任人的確認問題;(2)因醫療事故致殘而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病員和嬰兒,如無家屬、無單位接受出院,各地醫療衛生部門應主動與民政和公安機關協商解決,爭取他們的支持;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的支出問題。

今年四月四日,朱鎔基總理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三五一號」,發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個新「條例」針對醫政管理的新形勢,及社會上醫療事故糾紛增多並呈複雜化的新情況,引進了處理醫療事故的國際慣例,作出了不少新的規定。盡管澳門實行「一國兩制」,實施與內地不同的醫療體制,醫療行政管理也不盡一樣,但這個「條例」大量屬於技術方面的規定,看來還是值得澳門參考的。限於篇幅,本欄日後再作具體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