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勞工局研判澳博合約並非不可行說開去 由勞工局研判澳博合約並非不可行說開去

立法會議員吳國昌昨日透露,勞工局已經完成分析「澳娛」員工轉到「澳博」合約副本的研究工作。根據勞工局的分析結果,並沒有認為有關合約是不可行。不過,勞工局亦提出了多個需要關注的事項,包括「澳娛」員工轉職「澳博」後,過去的年資會否被承認,以及員工離職後到同類型的娛樂場工作需要作定額賠償的問題。

如果吳國昌議員轉述的內容符合事實,那麼,部份「娛職」人員日來到勞工局投訴「轉職澳博合約抵觸勞工法」的事態,應可告一段落。而尚未簽約的「澳娛」員工,就應從個人擇業利益及謀生能力、社會就業環境、澳門博彩業營運的穩定和延續性、澳門社會經濟整體利益……等方面綜合考量,慎重地作出在今年七月底的期限之前,是否與「澳博」簽署合約的決定。至於因「澳娛」博彩專營合約屆滿、「澳博」經過參予公開競投取得三個賭牌中的一個賭牌而衍生的其他一些問題,如「茶錢」是否應被納入計算「有薪假期補償」範疇等,則與「簽署澳博合約」完全扯不上任何關係,兩者之間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以「追討補償」來妨礙、干擾「澳博」與「澳娛」員工簽署合約或其他「澳娛」員工與「澳博」簽署合約的工作。

這是因為,既然特區政府勞工暨就業局是特區政府實施「勞工法」的主管機構,其職責之一是「協調為執行勞動政策所需之活動」,「致力於勞動關係之發展,該發展係以行政當局與涉及勞動關係發展之社會伙伴經常保持對話為基礎」,在分析勞資矛盾和糾紛方面享有鑑定權力,其所作出的分析研判具有權威性;也既然部份「娛職」高度信任勞工局,將自己認為「與勞工法有抵觸」或是對之存有種種疑慮的「澳博合約」交給勞工局分析研究,而現在勞工局作出了「並沒有認為有關合約是不可行」的結論,故「澳娛」員工與「澳博」資方之間就「合約」問題所發生的矛盾爭紛,也就應當可以「歸檔」了。

勞工局的分析結論指出,「並沒有認為有關合約是不可行的」,換句話來說,就是「澳博合約」既沒有抵觸「勞工法」,也不存在著部份「澳娛」員工對這份「合約」提出的幾項指責所指的問題。亦即部份「澳娛」員工對「澳博合約」所提出的幾項指責或疑慮,是陷入了「盲點」、「誤區」。

實際上,一些「澳娛」員工對「澳博合約」最有「爭議」的,是勞動報酬的變化。他們指責或擔心,在禁止「強索茶錢」之後,雖然「底薪」已有十倍的增加,但仍可能未能維持過去在「澳娛」時的收入水平。

這就是一個極為明顯的「盲點」,這部份「澳娛」員工的思維方向,是本末倒置,將「澳博」為了穩定「澳博」員工收入,寧可資方收益減少,也要提高員工「底薪」的苦心良藥,當作是「毒藥」。這顯然有違「勞工法」關於工作者應「尊重和以禮及忠誠對待僱主」的職業道德精神。

實際上,特區政府早已申明,將在三個投得賭牌的公司簽署合約之後,陸續制訂有關規範博彩業運作及管理的系列法規。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禁止博彩業員工向顧客「強索小費」。「澳博」資方有見於此,為了保障及維護旗下員工的收入水平,使他們在「不得強索小費」的政策實施之後,勞動所得不會因此而明顯下降,而搶在相關法規頒佈之前,趁與員工簽署「合約」的契機,在「合約」中明文規定「不准強索茶錢」的同時,將員工的「底薪」增加了十倍左右。這就不但使員工在休假日上班可獲三倍補償〔澳門地區很多有規模的私人機構尚未能提供如此優厚的條件〕,及可接受賭客自願付小費等輔助項目之下,基本上可以維持以往在「澳娛」的收入水平。更重要的是,在「底薪」大幅提高的情況下,「澳博」員工倘因病因事請假,仍可保証基本生活,而不是像在「澳娛」時代,只能領取每月四百五十元,根本無法應付日常生活。因此可以說,「澳博合約」的員工收入安排,本來是「澳博」資方在賭牌開放後將有可能會衝擊年齡偏大、學歷偏低、未有掌握多種外語、正面臨大批大學畢業生「窺測」其職位的「澳娛」員工的就業競爭能力和收入水平的新形勢之下,體恤員工的一項開明措施,卻被部份「澳娛」員工視為「壓制員工」,真令人有「顛倒是非」之嘆。

部份「澳娛」員工陷入的另一個「盲點」,是「離職補償」問題。其實,離職後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到同類企業工作的做法,在當今競爭激烈的商業社會中,已有不少機構採用實施。這種做法,也被稱為「旋轉門條款」,被採用的機構大多是生產技術科技含量較高、生產工藝保密,或是培訓開支負擔較大的企業。僱主為了保障自己的商業利益,維護自己的競爭能力,在勞動合約中引進這種「旋轉門條款」,是具有其合法性及正當性的,現在連內地的一些電腦資訊公司在與員工簽署勞動合約時也有類似的規定。而在澳門「勞工法」中,也有工作者「不將有關其組織、生產方式或業務的資料外傳」的規定。──如果「澳博」員工在未經過一段「脫密過渡期」就直接「跳槽」到其他兩家獲得賭牌的公司,就很容易會有意無意地將「澳博」應對另兩家公司的競爭策略和操作方式泄露給其競爭對手

何況,據媒體報導,不論是前「澳娛」還是現「澳博」,在新員工上崗之前,都要對其進行培訓,每一種「博彩花式」的培訓時間為四個月,其中三個月是培訓,一個月是實習。而公司對每一位員工的要求,是必須掌握兩種或以上的「博彩花色」。也就是說,每一位員工曾經接受培訓的時間,為八個月或以上。而在培訓過程中,並沒有產出的員工,是享受了公司的培訓工資津貼的;而公司設置培訓場所、聘請培訓導師,也需要支付大筆開支。因此,公司花在每位員工的培訓費用,不低於三萬元。

既然有此培訓背景,「澳博」員工離職即直接「跳槽」到其他博彩公司任職,「澳博」要求其賠償曾在其身上花費的培訓費用,也就極為合理。──「澳博」並非公共職業教育機構,沒有義務為其競爭對手培訓員工。何況,某些專業含量較高的工種,即使是「自學成材」,在「跳槽」時也須向原僱主支付「轉會費」,或是由新僱主向其原僱主支付「轉會費」,已經成了某些行業的「行規」。盡管「澳博」員工直接「跳槽」須賠償的做法與「轉會費」不能相提併論,但這種在激烈商業競爭之下的保障己方利益的意念,卻是相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