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須謹慎應對切莫跌落自設的法律陷阱 勞工局須謹慎應對切莫跌落自設的法律陷阱

據澳門電視台昨日報導,「澳博」昨日發放新勞動制度下的第一期〔十天〕「茶錢」。其中「蓆面」為三千九百五十五元,比以往平均水平減少五百元,跌幅為百分之十一點二;「樓面」獲分配一千三百四十五元,比以往平均水平減少約一百元左右,跌幅為百分之六點九二。表面上看,員工的收入似乎是「下降」了。但是,如將已簽合約的「澳博」員工已經領取了五千元的「底薪」〔按:「澳娛」舊制度是四百五十元,現今增幅為十一點一倍〕,及「工休上班三倍補償」〔這則是「從零到有」〕的收入合併計算,「澳博」員工的收入水平卻是「不減反增」。實際上,昨日的「茶錢」實績分配數字,不但遠高於娛職工會當初所預估的「下降五至七成」,甚至還高於「澳博」管理層所承諾的「下降二至三成」。而「澳博」員工的收入,以「蓆面」為例,及以第一期「茶錢」分配為標准,就是「底薪」五千元,「工休開工補償」二千元,「茶錢」一萬五千八百二十元,合共是二萬二千八百二十元,比「澳博」資方所承諾的一萬四千元還多百分之六十三,也比娛職工會所指的「澳娛」員工以往平均收入水平一萬六千元要多百分之四十二點六。

當然,那些尚未簽署勞動合約的「澳娛」員工,由於未能享受增加十一倍的「底薪」,以及「從零到有」的二千元「工休開工補償」,其實質收入因「茶錢」有一成左右的下降,故而確是其收入受到了一些影響。兩相比較,未有簽約的「澳娛」員工就已「吃虧在眼前」。倘若日後的「茶錢」實績分配仍能維持這「第一期」的水平,已簽約員工無論在總體收入,還是在基本保障方面〔即在分派工作方面享有「優先權」,及倘因病因事請假,仍可領到較高的「底薪」〕,都將比未簽約的員工好得多。這也就難怪,昨日已簽約的「澳博」員工在領到第一期「茶錢」後都喜逐顏開,連聲叫好。這鐵一般的事實已經証明,所謂「員工利益將會受損」,「資方以限期簽約來壓員工」的說詞,已經完全站不住腳。因此,尚未簽約的員工,應從這鐵一般的事實中吸取教訓,認清形勢,及早作出自己正確的抉擇。

本欄昨日曾引述吳國昌議員所轉述的勞工局對「澳博」員工「合約」分析研究結果,是「並沒有認為有關合約是不可行」。這番引述詞語,是吳國昌在接受澳門電視台和澳門電台訪問時表達的,既有圖像也有聲音「作証」。但前晚各報章收到可能是吳國昌議員辦事處傳真來的「新聞稿」時,則未見有「並沒有認為有關合約是不可能」之語,可能是已對自己的表述作出了技術修正。因此,昨日各報章刊出吳國昌議員引述勞工局對「合約」的分析結論時,大多是沒有「並沒有認為有關合約是不可行」這一句。

昨日,澳門電視台和澳門電台又進一步報導稱,勞工局經過對「合約」的分析研究,認為「合約」完全符合「勞工法」的相關規定,而且「澳博」向員工提供的福利,比「勞工法」所規定的標准還要高。如果「澳廣視」的報導屬實,在「新聞稿」刪去「並沒有認為有關合約是不可行」做法背後的擔憂,是過慮了,並不符合吳國昌議員向來敢於擔當、實事求是、客觀中立的優良作風。

「澳廣視」昨日的報導又指出,目前已有五千多名娛職前往勞工局辦理了有關「追討有薪假期補償」的登記。據悉,勞工局安排這一登記工作的期限,是到今日為止。而在「澳博」方面,何鴻燊已宣佈公司願意對娛職以往在勞工假期提供服務的薪酬予以補償,並表示已經「預」這筆款項。但卻明確地對娛職工會及一些員工提出「茶錢」亦應予以補償的要求,據理予以拒絕。而在勞工局方面,據說亦正在對「茶錢」是否屬於「經常性收入」進行研究。

「茶錢」收入是否屬於「經常性收入」?其實從本澳飲食業的慣例及外國服務業的法規中,已經得到答案:本澳的飲食業也存在著「下欄」制度,雖然「下欄」也是員工的收入來源之一,但勞資雙方都有共識,就是它並非是屬於「勞工法」中所指的「經常性收入」,故無論是在計算年底雙薪,還是在支付辭退補償時,都是從來不將「下欄」列入計算項目之內的。而在外國的服務業,相關法例規定,客人在支付小費時,只有是在「賬單」、「發票」上注明了是「服務費」的額外收入,才能算是員工的法定「經常性收入」組成部分內容,而客人以現金另行向侍者提供的小費,如未列印在「賬單」、「發票」之內,是不能算是「經常性收入」的。

如果勞工局將娛樂場的「茶錢」判定為「經常性收入」,就將會引發連鎖反應,對本澳餐飲業或其他有客人給付「下欄」的行業的勞資關係帶來極大的衝擊,甚至可能會引發已離職或因酒樓結業而被遣散的員工也掀起「追討下欄補償」浪潮,這就將肯定會不利於社會穩定繁榮和勞資關係和諧。

另外,以法治的觀點衡量,「勞工法」第五章「工資」規定,只有由僱主提供給工作者的報酬,才被視為「工資」。而「茶錢」並非是由「澳娛」或「澳博」的資方給付予其員工的,而是由賭客提供的,亦即「茶錢」是賭客給予員工並未列明在「賬單」內的小費。管理層只不過是在支配的過程中,進行了管理、代儲及計算每位員工所獲分配數額,為賭客代為發放,以及為政府代為預扣稅項的程序,這不等於是僱主直接向員工給付工資。因此,「茶錢」並不能算是屬於「工資」的「經常性收入」。

在此情況下,倘若勞工局對「茶錢」是作出了「經常性收入」的結論的話,就將可能會跌入自設的法律「陷阱」。──作為「勞工法」主管部門的勞工局,卻是曲解「勞工法」的相關規定,並有可能會激化勞資矛盾,有悖勞工局「致力於勞動關係的發展」,及「協調為執行勞動政策所需之活動」的職責,而構成行政失當或行政違法。──倘若娛職根據「屬於工資收入」的結論提起法律訟訴,資方當然也完全有權就此透過法律途徑對勞工局提起行政上訴以至司法訴訟。這種結局,是大家都不願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