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內地勞務公司管理才能體現法治精神 加強內地勞務公司管理才能體現法治精神

去月底,國家外經貿部副部長安民〔據傳是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中共中央組織部部長安子文的公子〕在澳門透露,在向澳門輸出勞工的問題上,內地方面一向尊重澳門特區政府的工作安排和需要,會根據澳門法律和需要進行有關工作,並非由內地主導。隨後,就傳出了現時負責統籌本澳輸入內地勞務的「中澳公司」這個中間環節將被撤銷,內地勞務公司要必須在澳門註冊成為職業介紹所,並接受澳門特區政府規管的消息。

如果這些傳言得到証實並得以落實,就將有利於理順中央及內地各地與澳門特區的關係,有利於加強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有利於澳門特區政府加強對勞務市場的管理,減少在勞務合作方面的不合理以至是不規則的現象。當然,更希望這一新措施能夠減輕內地勞工的不合理負擔,使到他們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享受到自己的勞動報酬。

現行的由「中澳公司」統籌內地輸澳勞務工作的模式,成形於澳門回歸前的前澳葡管治年代。當時,澳門地區與內地的關係,是屬於「外事關係」。為了貫徹執行中央的對澳門輸出勞務政策,為了加強對輸澳勞工的管理,採用「操之於我」的方式,成立「中澳公司」來負責統籌管理內地各地在澳門設立的勞務公司,是有其需要的。但由於「中澳公司」並非是在澳門法定註冊的經濟實體,在運作過程中對受統籌的各地勞務公司並不具實質領導權力,且由於「中澳公司」是一家非牟利機構,在統籌和管理各地勞務公司時並沒有享受到實質的經濟利益,在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情況下,也就沒有義務去處理屬下各勞務公司名下勞工的勞資糾紛或其他勞務問題。實際上,「中澳公司」也是無從著力、無從下手。

澳門回歸後,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直轄的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內地勞工在澳門特區的管理事務,並非是屬於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轄的外交及國防事務,理應交由澳門特區政府直接管理,亦即由澳門特區來行使「操之於我」的權力〔當然,內地勞工在抵澳前的審批及簽發証件事宜,仍應由中央及內地相關部門主掌〕。在此情況下,仍然保留一個附屬於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的「中聯辦」的「中澳公司」,似乎就未能充分反映「高度自治」的政策及事實。何況,在中國政府已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中國政府與澳門的關係已是由過去的「外事關係」轉變為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中澳公司」中的「中澳」二字也根本無法反映這一轉變事實,相反還帶有把澳門視為一個「政治實體」或是「矮化中央」的影子。故此,撤銷「中澳公司」,或是轉變該家機構的職能並予以「正名」處理,已是應當被列入議事日程。

另外,「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中澳公司」屬下的數十家內地勞務公司必須執行這一規定,按照澳門特區的法律規定,向澳門特區相關部門進行商業登記,並按澳門特區勞動法律制度規定,向勞動行政主管機構〔特區政府勞工暨就業局〕註冊為「職業中介機構」,並須接受澳門特區政府勞動行政、稅務行政、經濟行政等主管部門的監管,而不能有任何的「特權」例外。這是為了全面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的需要,也為了加強澳門特區法制管理的需要。

依法行政,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而在澳門地區,職業中介機構除了必須是合法註冊的商業機構或社團之外,更應由勞工暨就業局認可其從事職業中介工作的資格。實際上,前年六、七月間,澳門失業工人上街遊行抗爭、引起社會動蕩不安時,一家宗旨為推動澳台民間經貿關係的社團,出於為特區減輕就業負擔、穩定澳門社會的好意,進行代為台灣僱主招工的活動,就被勞工局發表聲明,以其未向該局取得職業中介資格而予以「違法」指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之下,已在澳門實質上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內地各地勞務管理公司,是並不能享有「治外法權」的,也須執行勞工局針對前述本澳某團體所指的相關法例規定。

就此而言,我們對在澳門回歸已經兩年多,內地勞務公司未能完全遵守澳門特區勞動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不能不感到遺憾;也對勞工暨就業局未能做到一視同仁、公平執法,而是對出於「為特區分憂解困」好意的本地社團予以指責,卻對內地勞務公司「網開一面」的做法,也不能不表示深感詫異。

在按照內地與澳門商貿聯委會的決定,內地勞務公司根據澳門現行法例註冊登記成為合法的職業介紹所,並撤銷「中澳公司」,使澳門的內地勞工管理工作走向規範化之後,如何維護內地勞工既有權益的問題,也應提上議事日程。其中,內地勞工每月向勞務公司繳交定額「勞務管理費」一事,就應予以檢討。實際上,內地勞工的薪酬並不高,在扣除了房租、伙食及必要的生活用品開支之後,已所剩無幾。但是,還須每月「交租咁交」地向勞務公司繳交一份佔其薪酬比例較高的「勞務管理費」〔但內地勞工在遇事時又未能得到其較好的調解服務〕,是十分不合理的。特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關切這一問題,而內地勞務公司也應參照朱鎔基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宣示的「減輕農民負擔」的精神,主動地撤銷每月收納的「勞務管理費」,至少也應減低其數額。